第一商業銀行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經核處罰鍰
一、裁罰時間:99年5月6 日(本會第301次委員會議通過)。
二、受裁罰之對象:第一商業銀行。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及第129條第7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第一商業銀行北港分行行員黃清盈因個人財務問題,規避銀行內部作業規定,挪用客戶款項並盜取金庫現金,該行未能自行察覺,迄犯案行員至地檢署自首,始發現舞弊情事,該分行作業核有未落實金庫室管理、未依規辦理基金下單作業、外出收付款作業、印鑑卡及交易申請書件管理欠嚴謹、主管未落實執行認證覆核作業及員工品德與財務考核等內部控制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
(一)該行因此類內控疏失為連續違反,且違法行為期間較長,挪用客戶款項金額較鉅,應加重核處罰度;惟考量該行積極配合調查,及已為適當處置,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該行新臺幣500萬元罰鍰;另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黃員職務。
(二)有關行員挪用客戶基金款項部分,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停止該行北港分行受理新客戶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有價證券業務,迄相關缺失改善措施經本會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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