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8日 星期二

upntoday-2010-5-18-16-taipei dinner news-taipei economic news-用「HTC」、「Asus」、「Acer」當作公司英文名稱行不行?

內容

進出口商可不可以使用如「HTC」、「Asus」、「Acer」等著名商標作為公司的英文名稱,最近引發了爭議。最顯著的案例是法院在「INTEL 」商標民事侵權案件中認為英文名稱僅作為該公司報關、業務連絡、帳單、銀行往來等合理用途,乃善意使用,並無宣傳廣告使用,不會產生貿易上之競爭關係,應無「減損識別性或業務上信譽」的情形,所以不會對該著名商標構成侵害。
此一判決引起宏碁、華碩及宏達電等三家科技大廠高度關切,陸續向智慧局反映此判決會造成他人任意將坊間的著名商標使用於其公司的英文名稱,造成市場的混淆,損害其商譽。智慧局表示,商標法為了禁止攀附、淡化或減損著名商標之聲譽,於第62條第1款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明知為他人著名的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的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視為侵害商標權」。因此,他人著名的外文商標被登記為公司的英文名稱,應屬於第62條第1款禁止作為「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標識」之行為。
但在「INTEL 」商標的民事侵權案中,最高法院認為商標法第62條第1 款規定的「公司名稱」是指依公司法登記成立的公司名稱而言,其另選用的英文名稱因公司法並無報備規定,亦不須訂明於章程,不生登記效力,因此法院判決認為在貿易局登記的公司英文名稱「INTEL-TRANS CO.,LTD.」不屬於第62條規範的保護範圍。本案經發回更審後,智慧財產法院亦採相同見解。
為期解決此一爭議,智慧局已提出商標法的修正案,將現行條文「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用語,修正為「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並於立法說明中明確指出「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是包括在貿易局登記之英文公司名稱。近期(5月21日)智慧財產權法院將舉辦法律座談會,有關商標法第62條規範禁止使用之公司名稱等與善意使用之區別,已納入議題中,智慧局期待藉由此法律座談會,說明該條款保護英文公司名稱之立法原意,以有效保護著名商標。
智慧局最後表示,國內多家廠商自創品牌並打出國際知名度,成果得來實屬不易,商標法修正草案既已透過修法,更明確地禁止以他人著名商標作為自己公司的英文名稱,現階段在商標法修正通過之前,國人在創用商標或為相關使用(包括選取英文公司名稱)時,應尊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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