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6日 星期四

upntoday-2010-5-6-03-taipei dinner news-taipei financial news-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6)日討論通過「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修正草案,將於近日依行政程序發布施行。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臺灣存託憑證發行管道多元化:

(一)開放第二上市(櫃)公司之股東得以持有之已發行股份委託存託機構於國內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二)開放第二上市(櫃)公司得總括申報臺灣存託憑證並分次發行,並增訂相關申報書件、資格條件、發行期間、金管會得撤銷當次追補發行及終止總括申報等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

(三)另考量在全球化發展趨勢下企業常發生分割、股利分派等行為,為避免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因第二上市(櫃)公司之上開行為而直接持有其他外國公司股票衍生之流通性問題,增訂該他公司得向金管會申報發行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二、將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於海外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納入管理,增訂準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十四條至第五十六條)

三、考量外國發行人應受證券交易法之規範,爰規定其於登錄興櫃或第一上市(櫃)前,應先向金管會申報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修正條文第五十八條)

四、為因應外國發行人鼓勵優秀人才之需求,增訂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得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暨相關申報書件、退件條款、認股價格訂定方式及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等規定。(修正條文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

五、參酌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增訂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辦理減少資本之相關申報書件、申報生效期限、金管會得撤銷或廢止情形及退件條款等規定。(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

六、比照國內企業募資案件之管理,增訂外國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時之退件條款、申報生效後至募集資金完成之日止之緘默期及發行計畫與資金運用情形之公告等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至第十條)

七、為強化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之公開說明書及年報應記載事項,爰規定該等應記載事項準用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規定,並修正第二上市(櫃)公司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內容。(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

相關圖片:
相關檔案:
相關連結: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