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3日 星期四

upntoday-2010-5-13-03--taipei dinner news-taipei financial news-永豐商業銀行核處罰鍰新臺幣400萬元

永豐商業銀行因從事涉及利害關係人之交易未事先經董事會重度決議通過,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一、 裁罰時間:99年5月13日(本會第302次委員會議通過)

二、 受裁罰之對象:永豐商業銀行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第14款

四、 違反事實理由:永豐商業銀行97年8月為發行97年度第3期次順位金融債券與永豐金證券公司簽訂財務顧問契約,並支付服務報酬新臺幣180萬元,該交易屬金融債券之初級市場交易且契約給付費用超過新臺幣100萬元,核非屬本會96年3月27日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0350號令規定得採概括授權範圍,該行從事涉及利害關係人交易未事先經董事會重度決議通過,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

五、 裁罰結果:該行前已有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董事會決議方法之情事,並經本會告誡,現仍有類似情形,已非初次違反,顯見對利害關係人交易之控管有欠妥適,法規遵循有待加強,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第14款規定,核處該行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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