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消費者留意投資型保險商品風險揭露相關資訊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表示,因投資型保險商品主要由保戶承擔投資風險,消費者應審慎選擇適合自己之商品並留意投資型保險風險揭露相關資訊,以維護自身權益。
金管會表示,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之標的包括共同基金、金融債券、公司債及結構型商品等,其中結構型商品之結構與風險不易為一般人理解,消費者如於投保時決定連結此種標的,事前務必詳閱保險公司交付之「中文投資人須知」、「中文產品說明書」及「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結構型商品之投資報酬與風險告知書」(以下簡稱風告書),並請招攬人員就上述文件詳細解說,俾便瞭解投資或提前解約之最大可能損失、到期保本條件、收益情境、信用風險、匯率變動風險及法律風險等,以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為加強對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監理,金管會已於98年7月發布「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並責成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訂定相關商品審查及資訊揭露規範。目前保險業若擬透過投資型保險連結境外結構型商品,該結構型商品需經壽險公會審查通過並依保險相關法令規定完成保險商品審查程序後始得銷售連結。截至今(18)日止,壽險公會已接獲2件境外結構型商品申請案,其中1案業經審查通過,1案刻正審查中。另對連結結構型商品之投資型保險重要資訊揭露方面,金管會除要求保險業應依據「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等規定,於相關銷售文件及風告書揭露保單重要權利義務、保單及結構型商品相關費用及投資風險等外,亦責成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應就結構型商品重要特性、商品風險程度、費用收取、是否限專業投資人購買及相關機構權利義務等資訊編製「中文產品說明書」及「中文投資人須知」交付保險業轉交保戶,並透過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之境外結構型商品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structurednotes.tdcc.com.tw)公告該等商品相關資訊。招攬人員於招攬時除應就上述文件所載重要資訊加強解說外,並應宣讀風告書重點摘要,請要保人於瞭解後簽名。基於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之結構型商品,本質上是一種複雜且特殊的金融商品,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確實遵循「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及「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規定,加強對投資型保險商品之銷售自律控管外,同時亦提醒消費者,簽訂投資型保險契約為一種法律行為,消費者應建立正確觀念審慎簽約,尤其必須確認自己具備足夠投資專業或財務能力,且足以承擔結構型商品之風險,勿因受到高報酬率誘惑而連結自己不了解之商品。又消費者簽約後如發現保險商品內容不符合需求,仍可依保險契約約定,於收到保單翌日起10日內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撤銷保險契約,保險公司即應無條件退還所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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