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5日 星期四

upntoday-2010-4-15-02-taipei dinner news-金管會通過訂定「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

金管會通過訂定「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99年4月15日第298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案,將於近日依行政程序發布施行。
金管會表示,該會前於83年6月14日,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37條準用銀行法第33條之3規定,以行政函令訂頒「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規定,並於86年10月17日修正,茲為配合行政程序,以符合法制作業需要,並參酌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之建議,爰重新訂定「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取代現行規定。本標準與原規定主要差異如下:
一、 適度放寬守法性且體質較佳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之授信最高限額:採差異化管理方式,就「守法性佳、逾放比率低於1%、資本適足率大於12%且備抵呆帳覆蓋率大於100%」之信用合作社,對同一自然人、非營利法人之無擔保授信最高限額,由2,000萬元提高為2,500萬元,擔保與無擔保授信合計最高限額,由8,000萬元提高為1億元;同時對同一營利法人之無擔保授信最高限額,由3,000萬元提高為4,500萬元、擔保與無擔保授信合計最高限額,由1億6,000萬元提高為2億4,000萬元。
二、 刪除大額授信總和之限制:基於法規衡平之考量,刪除大額授信總和之限制。
三、 放寬新台幣100萬元以下之小額放款不計入本規定限額之範圍:為鼓勵小額放款業務並參考銀行之規範,放寬現行規定,亦即全數新台幣100萬元以下之小額放款(不區分社員或非社員)均不計入本規定限額。
四、 增訂未符差異化管理條件信用合作社之舊授信案件得以延展條件:為避免信用合作社因短期經濟景氣衝擊,使差異化管理條件巨幅波動,致舊授信案件超逾本標準之授信限額需立即收回,影響信用合作社之經營,爰增列若舊授信案屬短期授信案件,且正常履約及擔保品重估鑑估值足以涵蓋債權,原契約得展期,但以一次為限。予信用合作社及客戶合理之緩衝期。
金管會表示,本次重新訂定本標準並檢討放寬部分規定,將有助於落實信用合作社差異化管理之監理原則並促進信用合作社穩健經營。
檢附「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暨修正前後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授信限額比較表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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