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99年5月受理金融機構申請增設分支機構之相關措施
「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稱「該辦法」)第三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一修正案業經金管會以99年4月14日金管銀國字第09920001460號令發布施行。依據該辦法第五條規定,符合第三條第二項配合金融監理政策協助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或符合財務業務健全性條件(附表1)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得於每年五月向金管會申請增設分支機構。
金管會考量國內經濟及金融情形,現階段採微幅調整方式開放,至於個別機構之核准家數,將視個別機構之財務業務健全性、風險管理及公司治理能力、公益及服務貢獻度、業務開發及創新能力等因素,綜合考量核定。
該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配合金融監理政策協助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係指申請前一年之5月1日起至本年4月30日止,協助政府接管、經營管理或承受經營不善金融機構者。另該辦法第四條所稱「設置地點有益城鄉均衡發展」,係指設置分支機構之地點位於金融服務欠缺之地區鄉鎮,即98年12月底每10萬人平均擁有本國銀行分行及信合社分社家數低於4家之地區鄉鎮(附表2)。
該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申設資格業修正為「申請前三年度平均稅前淨值報酬率達本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同業三年平均值之一點五倍以上」,依據銀行局公布之本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資產品質評估分析統計表計算,全體本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最近三年(96年-98年)平均稅前淨值報酬率為3.06%,其1.5倍為4.59%。
金管會表示針對目前金融機構未設營業據點之鄉鎮,金管會於年度審查時,將優先核給,以持續鼓勵金融機構至偏遠地區服務,促進城鄉平衡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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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附表1 金融機構財業務健全性條件│附表2 金融服務欠缺地區鄉鎮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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