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證金前董事長馬維建、元大證券前董事馬維建及杜麗萍違反法令之處分案
一、 裁罰時間:99年4月22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大證金)前董事長馬維建、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大證券)前董事馬維建、杜麗萍。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第18條及第18條之1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察組偵結國泰世華銀行總行保管室相關款項洗錢案而提起公訴等,依起訴書所載95年6月至96年9月期間馬維建、杜麗萍協助洗錢代為保管被告吳淑珍在國內的資金,涉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罪嫌。
(二) 鑑於馬維建上述涉嫌犯罪之行為時點,仍擔任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96年8月更名為元大證金)董事長、於94年至98年間擔任復華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6年6月更名為元大證券)董事職務,及杜麗萍於93年至97年間擔任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復華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6月更名為元大證券及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9月併入元大證券)董事職務,渠等罪嫌已嚴重影響其犯罪期間擔任元大證金、元大證券之公司信譽,並足以影響該等公司從事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
五、 裁罰結果: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第18條及第18條之1規定,命令元大證金解除馬維建董事職務。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元大證券解除馬維建、杜麗萍董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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