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4月27日生效(xls)。
二、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2885)申報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總額新臺幣50億元為限乙案,該公司於99年4月23日自行補正相關資料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7條第5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三、美嘉生電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代號4415)申報私募股票補辦公開發行計普通股8,8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台幣88,000,000元乙案,核因該公司應申報書件應記載事項不充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8條第2項準用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貳、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前業務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99年4月2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鼎證券)前業務人員柯孫仲。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3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受處分人於96年12月28日至98年11月20日登記期間有擔任兆豐證券(原倍利證券)城中分公司客戶李雅莉、傅九如、程林豔宋及柯素梅買賣股票受任人之情事,核與金鼎證券「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不符,有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從而受處分人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3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命令金鼎證券停止受處分人1個月業務之執行。
參、處亞洲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警告暨命令亞洲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解除業務人員林芳正職務案
一、裁罰時間:99年4月2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亞洲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暨其業務人員林芳正。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04條、行為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1條第2項第17款暨本會95年6月14日金管證四字第0950002858號函、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2項第2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業務人員林芳正代理客戶從事有價證券投資;亞洲投顧有以投資顧問服務為贈品勸誘投資人簽訂契約,另對業務人員林芳正代理客戶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等情事。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第104條規定,處亞洲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警告,並命令亞洲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解除業務人員林芳正職務。
肆、啟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暨業務人員王煥昌違規案
一、裁罰時間:99年4月2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啟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暨其業務人員王煥昌。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04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3條第4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啟發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未落實申報制度,且對人員買賣股票之管理顯有不周,核有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3條第4項規定。
(二)啟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王煥昌於99年1月間買賣該事業推介予投資人相同有價證券,且未向公司申報交易情形,核已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及第104條規定,處啟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警告,並命令啟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業務人員王煥昌1年業務之執行。
伍、兆豐國際ETF趨勢組合基金申請核准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26)日核准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兆豐國際ETF趨勢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其總面額為新臺幣100億元整,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保管機構。該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3億元。
兆豐國際ETF趨勢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一開放式組合型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子基金。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6個月後,投資於子基金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NAV之70%(含);投資於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NAV之50%(含);投資於ETF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NAV之6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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