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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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使用牌照稅 5/2前繳納不罰滯納金

【北縣訊】99年車輛使用牌照稅及營業用車輛上期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至4月30日截止,請納稅義務人儘速至各代收稅款處繳納,或利用其他電子化繳稅功能繳稅,包括自動櫃員機、信用卡、便利超商、電話語音、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等繳稅方式,除信用卡繳稅手續費視各發卡銀行規定由納稅人自行負擔外,其餘皆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納稅人不必再負擔手續費,尤其是2萬元以下之稅款至便利商店繳稅,不但服務據點多,且是24小時服務,省時省錢又方便,請民眾善加利用。
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自99年4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繳稅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及電話語音等方式繳納稅款,繳納截止時間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24時前,第3日起只能至金融機構、農會、合作社繳納,並依規定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亦即第3日、第4日繳納需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第5日、6日繳納加徵2%滯納金,依此類推,最高加徵至應繳稅款之15%,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止,因此在5月1日、2日繳納尚不需加徵滯納金,該處呼籲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請把握最後2日繳納時間,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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