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2日 星期四

upntoday-2010-4-21-05-taipei dinner news-taipei financial news-金管會將續發布信用卡新管理措施

金管會將續發布信用卡新管理措施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業依據99年2月2日修正發布之「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規定,研訂「長期使用循環信用持卡人轉換機制」、「預借現金行銷及額度成數」及「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信用卡自行交易處理原則」等相關規範,規劃將於99年4月26日發布。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有關「長期使用循環信用持卡人轉換機制」乙節:

為導正信用卡為支付工具之本質及減輕持卡人債務負擔,金管會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4條第4項規定,要求發卡機構須提供「個人信用貸款」及「信用卡分期」二種還款方案,供長期使用循環信用且繳款正常之持卡人選擇轉換。該轉換機制規範內容重點:

(一)適用條件:持卡人連續使用循環信用達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內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無帳款遲繳或信用不良紀錄。

(二)申請時之循環信用餘額:如申請「個人信用貸款方案」須最近一期帳單循環信用餘額達新台幣10萬元以上;如申請「信用卡分期方案」則循環信用餘額無限制。

(三)還款方案:

1、還款期數:發卡機構須依持卡人之還款能力衡量,如為「個人信用貸款方案」期數至少6期(含)以上;如為「信用卡分期方案」,配合信用卡分期付款期數之規定,期數至少6期(含)以上,30期(含)以下。

2、還款利率:發卡機構須按持卡人信用風險評估,且應低於持卡人申請轉換方案時適用之信用卡利率。

(四)其他配套措施:

1、為避免持卡人擴張信用,持卡人「轉換後之信用卡額度」加計「還款方案轉換金額」不得超過原信用卡額度。另為滿足持卡人對信用卡之後續使用需求,並規範持卡人連續正常履行還款方案達6期後,持卡人可就累計已清償金額向發卡機構申請調高信用卡信用額度,但所調高之信用額度仍須符合DBR22倍之規範。

2、除逾期還款違約金外,發卡機構不得對還款方案收取任何費用(含提前清償違約金)。

3、發卡機構應以書面載明持卡人所選擇申請之還款方案,包含還款條件、信用卡額度調整及相關權利義務內容,並由持卡人於合理期間(至少五日)審閱後簽名確認,以利持卡人於瞭解充足資訊後,作出最適合自身需求之選擇。

(五)因現行部分信用卡業務機構並未提供信用卡分期服務,且前開規範涉及發卡機構規劃及資訊系統修改,該機制將自發布後六個月生效。

二、有關「預借現金行銷與額度成數」相關規定乙節:

鑑於信用卡為支付工具,且預借現金之本質係為滿足持卡人在特約商店不普及地區,可先預借現金消費或支應緊急需求,而非鼓勵借貸,另倘持卡人以預借現金取得融通資金,亦將負擔較高之利息支出,爰金管會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就預借現金行銷及額度成數訂定下列規範:

(一)發卡機構不得對信用卡預借現金功能進行推介、廣告等各項行銷行為。

(二)發卡機構辦理預借現金分期還款期間不得超過二年六個月。

(三)信用卡預借現金額度應於信用卡原信用額度內承作。

(四)考量國內特約商店之普及度與持卡人於國外預借現金之使用需求,並避免對現行持卡人造成過度衝擊,爰要求發卡機構新核發之信用卡於中華民國境內之預借現金額度,不得超過其信用額度之一成,但原發卡機構對既有持卡人已核給之預借現金額度,不在此限。

(五)鑒於本規範亦涉及發卡機構資訊系統修改,爰亦定於發布後六個月生效。

三、有關「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信用卡自行交易處理原則」乙節:

鑑於近年來因特約商店遞延(預付)性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衍生諸多消費爭議,而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之相關作業規範僅適用信用卡他行交易(即信用卡發卡機構與收單機構不同),為使信用卡自行交易(即信用卡發卡機構與收單機構相同)之爭議帳款處理與他行交易處理原則一致,金管會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6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就自行交易訂定下列規範:

(一)「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係指持卡人購買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符合各信用卡國際組織所訂之爭議帳款扣款申請事由,如:預訂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或其數量不符、預訂服務未獲提供等。

(二)發卡機構辦理信用卡自行交易時,應將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所訂「持卡人購買商品或服務應注意事項」之各項內容,事先告知持卡人,以利持卡人知悉購買相關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時,應留存之資料及後續申請爭議帳款程序等相關事宜。

(三)發卡機構處理該等信用卡自行交易爭議帳款時,受理期限應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之爭議帳款扣款期限規定辦理。

(四)發卡機構處理該等信用卡自行交易爭議帳款時,應優先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仲裁案例處理。倘無案例可供參考,則發卡機構對已檢附完整證明文件之持卡人,如屬已繳納款項者,發卡機構應按未獲得商品或服務之比例退還款項,如屬未繳納款項者,持卡人就未獲得商品或服務之比例無須再繳納。

(五)本規範自發布日生效。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