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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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通過「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本(18)日通過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下稱本辦法)修正草案,將於近日發布。
有鑑於本辦法自發布實施迄未修正,今保險業招攬行銷通路已多樣化,為強化對各通路之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規範,及核保、理賠人員之權責,俾以強化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作業,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明確定義保險業招攬人員、核保人員及理賠人員及其權責範圍。
二、 增列保險業應依行銷通路別特性訂定遵行之事項、保險業招攬、核保及理賠人員不得為之行為及保險業與保險經紀人業務往來應遵行事項,俾保險業招攬、核保及理賠人員據以遵循。
三、 增列保險業之招攬、核保及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有不符本辦法規定之調整期限,俾利其於期限內調整之。
四、 修正保險業對其核保及理賠人員之在職進修時數,以提升其素質。另增列核保及理賠人員不得對其曾招攬案件執行核保及理賠業務,以避免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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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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