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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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

為強化跨國監理協助能力,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金融主管機關及國際機構之國際合作,及為增進財務資訊公告及申報之即時性,避免財務資訊之空窗期過長,以保護投資大眾權益,復為使禁止內線交易之規範更為完備,以利內部人等對法令之遵循,俾強化內線交易之相關規範,金管會於97年1月研提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於同年2月4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並經立法院於今日通過上開修正條文。金管會對立法院朝野立法委員之支持表示感謝。本次修正7條條文,其修正重點及預計通過之效益如下:
一、修正重點
(一)強化跨國監理,促進國際合作:為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金融主管機關及國際機構之國際合作,以符合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多邊諮商、合作與資訊交換暸解備忘錄(IOSCO MMOU) A級簽署國,爰增列主管機關得要求有關之機構、法人、團體及自然人依該條約或協定提供必要資訊予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以及主管機關得要求與證券交易有關之機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提示相關之帳簿、文據或到達辦公處所說明,以賦予主管機關資訊提供之權限。同時明定相關機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經主管機關依該二項規定要求提供有關資料或到達辦公處所說明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對於違反規定者,得依第178條規定,處以行政罰,以落實資訊提供之規範。(修正條文第21條之1、第178條)
(二)促進資訊公開時效,縮短年度財務報告申報公告期限:為提升資訊公開時效,修正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及申報期限,明定上市(櫃)公司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及申報,並增列年度財務報告如因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受上開期間規定之限制,另刪除上市公司應將財務報告抄送證券商同業公會之規定,上櫃公司之財務報告則修正為抄送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供公眾閱覽;同時因應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及申報期限之縮短,宜給予上市(櫃)公司適當之緩衝期以調整因應財務報告之規劃作業時程,明定本次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之施行日期,自101年1月1日始予適用,亦即上市(櫃)公司於公告及申報100年年度財務報告時(101年3月底前公告申報),即應依前開修正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36條、第183條)
(三)強化股東會召開程序,明定股東會未定期召開之效力:規定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召開,不得以其他理由主張延期召開。未依規定召開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各處新臺幣48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至辦理為止。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之年,董事會未依規定召開股東常會改選董事、監察人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召開;屆期仍不召開者,自限期屆滿時,全體董事及監察人當然解任。(修正條文第36條、第178條)
(四)完備內線交易之規範,以保障投資大眾權益:鑒於公司於晚間發布重大消息,投資人於隔日開盤前可能尚未獲悉該重大消息而無法為即時之反應,重大消息之沉澱時間有酌予延長之必要,爰將重大消息沉澱時間延長至18小時。另基於公司內部人等獲悉公司支付公司債本息有困難之重大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18小時內,賣出該公司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以避免損失者,有違市場交易之公平性,爰將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納入規範之行為客體,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重大影響公司支付本息能力消息之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另為求明確及杜爭議,將「獲悉」修正為「實際知悉」以及於消息未公開前或公開後之前增列「明確後」之要件;並配合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項將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納入禁止內線交易規範之行為客體,增列違反規定者之刑責。(修正條文第157條之1、第171條)
二、預計通過之效益
(一)有助於推動我國晉升為國際證券管理機構多邊、合作與資訊交換瞭解備忘錄(IOSCO MMOU)正式簽署國。
(二)增進財務資訊申報之即時性,避免財務資訊之空窗期過長,保障投資人權益,且與國際證券市場作法趨於一致。
(三)將可有效減少公司股東常會集中或延宕召開之情形,並達保障股東權益之目的。(四)禁止內線交易規範之修正,將有利於公司內部人等對法令之遵循,有助於資訊透明度之提升,以保護投資人權益,並維持交易公平性,以健全市場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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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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