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五月九日媒體報導有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報送預算書之說明
金管會表示,有關立法院審議9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通過之通案決議,凡由政府執行公權力,其收入屬強制性之財團法人及證券交易所之預算書應報送交立法院審議。該會一直在尋求既符合立法院決議,也符合預算法第24條及第41條規定之最適方案。該會將於行政院所定期限內完成相關報送程序。
金管會高度尊重 王院長及立法院之決議,在該決議做成後,一直向各方面請益,上週五並曾再度拜會 王院長,承諾在法律最大範圍內請各單位送達預算書。 院長了解該會考慮之法律因素,亦鼓勵該會持續與各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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