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理事主席王永安處分案
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理事主席王永安處分案
一、 裁罰時間:98年7月29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理事主席王永安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46條。
四、 違反事實理由:
依據本會檢查報告及參考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書所載內容,該社理事主席王永安與授信戶有資金往來借貸關係,且貸放資金有部分流入理事主席個人帳戶之情事,理事主席並超逾該社授權規定逕行核定貸放,肇致該社實質受有損害,已構成「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以下簡稱選聘辦法)第7條第8款不誠信不正當之情事,且該社徵、授信審核作業有違反「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條及第4條第1款規定,其缺失應歸責於理事主席王永安。
五、 裁罰結果:依信用合作社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及選聘辦法第46條規定,解除其理事職務。
六、 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已函請彰化縣政府督導該社落實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並改善相關作業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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