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消費資訊充分揭露,保障消費者權益
為協助旅館提昇服務品質並與國際接軌,交通部觀光局將於98年底推動星級旅館評鑑,依該局於 98年2月16日 公布之「星級旅館評鑑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二星級旅館需能提供影印、傳真設備,三、四星級旅館需能提供影印、傳真及電腦網路等設備,五星級旅館需能提供影印、傳真及電腦網路或客房無線上網等設備,故星級旅館評鑑制度之實施,將促使業者積極更新各項設備提昇服務品質。另該局為協助觀光產業改善軟硬體設施,已訂有「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要點」,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者可利用該要點規定之獎勵措施,更新各項服務設備,建置優質住宿環境。
此外,該局為進一步保障消費者權益,業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輔導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者充分揭露消費資訊,如房價標示、酒水服務費標示、各項設施使用說明及商品(服務)禮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並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對該等業者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凡未能充分揭露消費資訊之業者,均限期改善,並持續追蹤至改善完竣,協助業者全面提昇觀光旅遊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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