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檔臺灣指數股票型基金將於98年8月19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掛牌上市
首檔臺灣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寶來台灣卓越50基金(香港)」將於98年8月19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掛牌上市。該檔基金係採連結基金(Feeder Fund)方式,引進於臺灣證券交易所掛牌之「寶來台灣卓越50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股票代號:0050)」。
金管會表示,繼香港恒生指數ETF、恒生H股指數ETF及標智滬深300 ETF於本月14日及17日在台掛牌上市,台灣的寶來台灣卓越50 ETF也將於本月19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掛牌上市。金管會表示,在「相互認可、對等開放」之原則下,這次台港ETF能夠相互跨境上市,意味著兩地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及業者等相關機構進一步拓展彼此合作關係,為兩地市場帶來長遠的榮景與發展。
金管會十分樂見首檔臺灣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在香港銷售及上市,讓香港投資人可透過臺灣ETF來參與臺灣經濟及產業之發展,也為臺灣ETF市場的發展及國際化創造新的契機。未來金管會仍將以這種合作模式持續推動境內外ETF相互掛牌,並與國外金融監理機構簽署合作協定,以提升國際合作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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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對中國信託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專案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情事,應處罰鍰新臺幣90萬元整,並命其立即改正。
一、裁罰時間:98年8月1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中國信託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2、第177條及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6條第5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中國信託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電話行銷作業,有以不當話術招攬保險,核與保險法第177條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6條第5款規定不符,應依同法第167條之2規定,處罰鍰新臺幣90萬元整,並命其立即改正。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經紀人應確實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及保險法等相關規定執行業務,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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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統一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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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為金管會)今日對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安產物)及統一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人身保代)作出處分。金管會發現該二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有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分別核處泰安產物新臺幣120萬元罰鍰及命統一人身保代應即改正併處新臺幣90萬元罰鍰。
一、裁罰時間:98年8月1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統一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及第144條第1項規定;保險法第177條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查泰安產物委由未具財產保險代理人資格之統一人身保代招攬保險商品,且有要保書未依規定完成保險商品審查程序等情事,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第5項及第171條規定,共計核處新臺幣120萬元罰鍰;統一人身保代未具財產保險代理人資格,卻為泰安產物招攬保險商品,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命其應即改正併處新臺幣90萬元罰鍰。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及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招攬保險,應確實遵守保險法等相關規定,保險業並應確實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辦理保險商品送審程序,以維護保險市場之秩序。
-------------------------------------------------------------------------------------中華票券金融(股)有限公司申報減少發行普通股案停止申報生效新聞稿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代號:2820)申報減少發行普通股335,74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3,357,400,000元乙案,核因本案有保證墊款比率之改善措施、減資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最後更新日期:中華民國 98 年 0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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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受災戶之金融協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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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受災戶之金融協助措施
一、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協助莫拉克颱風災區居民,除於8月15日協調7家行庫輪派1名代表,併同本會銀行局指派同仁,共同進駐行政院高雄縣災區服務小組,每日前往災區收容所為有需要之災民提供金融方面協助外,並已採行金融協助措施如下:
(一) 個人受災戶原有房屋擔保借款部分,如因風災影響致還款困難者,由各銀行依受災戶之申請,提供貸款本金緩繳2年,原契約約定之貸款期限配合本金緩繳期限往後延長。原契約約定之利率,由銀行衡酌受災戶還款負擔,提供利率減碼優惠,減碼幅度由銀行自訂之。
(二) 8月11日督促21家銀行提供自有資金辦理多項低利融資或提供本金緩繳等優惠措施,供受災戶紓困。
(三)8月11日於本會及銀行局首頁建置「莫拉克颱風災害貸款措施」專區,納入各銀行自辦專案貸款條件及聯絡電話,並連結各政府機關相關專案貸款,以供受災戶快速查詢。
(四)8月11日設立銀行局融資諮詢專線(電話:代表號02-89689665,共10線)每日開放至晚上10點,提供民眾諮詢服務。另針對災民之電話或書面申請協助案件,本會已以「莫拉克風災」災民服務專案列管,並以最速件處理。
(五)各金融機構自本年8月13日開始至12月31日止,對民眾臨櫃捐款至政府機關或慈善機構開立莫拉克颱風賑災專戶之款項,免收跨行匯款手續費。
(六)各發卡金融機構自本年8月8日起至12月31日止,信用卡持卡人以任何方式(刷卡、傳真、網際網路或電話)捐款至國內受理賑災捐款之公益機構,收單機構均不收取任何商店手續費,同時發卡機構亦不收取交易回佣手續費。
(七)為協助受災戶協助失蹤家人處理相關金融問題,本會已於8月18日與內政部及法務部達成協議,該部將研議每日提供死亡、失蹤名單及身分證字號等相關資料予本會,並請聯徵中心協助調查相關往來銀行,主動提供各金融機構逕行註記,暫停信用卡及現金卡卡片使用,若有失蹤或死亡之家人向銀行反應,銀行亦應主動協助了解並處理。
(八) 8月19日發函請銀行公會針對受災戶向金融機構申請金融卡、信用卡、存摺、存單及相關憑證之補發,支票及印鑑等之掛失、印鑑變更,及調閱存提明細、繳息明細等資料,酌予免收手續費。
(九)由於銀行各項貸款之帳單,係由電腦自動產生並定期寄發,如受災戶接獲帳單,或有相關催繳問題,請向往來銀行洽詢或依規申請展延或承受,本會亦已於8月19日函請銀行就受災地區民眾酌予暫不寄發催繳通知。
二、 考量本次風災造成受災戶財務嚴重損失,為協助其渡過困境,本會於8月15日邀集銀行公會及臺灣銀行等7大行庫,針對個人受災戶原貸款、信用卡、現金卡、債務協商及自用住宅購屋貸款之承受等案件研議相關協助措施,嗣銀行公會業於本(19)日召開常務理事會議通過措施如下:(前已採行及本次採行措施對照表,詳附件一)
(一)原貸款展延部分:
1.利率減碼或優惠還款措施:
銀行或發卡機構對各項貸款利息、信用卡、現金卡及債務協商應繳款項,請衡酌個人受災戶還款負擔,提供利率減碼或優惠還款方案,該利率減碼幅度或優惠還款方案由各銀行或發卡機構自訂之。
2.個人受災戶自用住宅房屋貸款展延措施:
(1) 「受災戶因房屋全部毀損經清理後仍不堪使用」,借款戶確因受災損致還款困難者,銀行得依受災戶之申請,提供房屋貸款本金及利息緩繳5年之措施。
(2) 「受災戶因房屋部分毀損(例如:牆壁破損需進行修繕)經清理後仍堪使用」,借款戶確因受災損致還款困難者,銀行得依受災戶之申請,提供房屋貸款本金緩繳5年及利息緩繳0.5年之措施。
(3) 「一般房屋受災戶(例如:淹水戶等)」,借款戶確因受災損致還款困難者,銀行得依受災戶之申請,提供房屋貸款本金緩繳2年及利息緩繳0.5年之措施。
3. 以房屋為擔保之其他貸款(如修繕、週轉用途)或其他擔保貸款展延措施:
借款戶確因受災損致還款困難者,銀行得依受災戶之申請,提供個人貸款本金緩繳1年及利息緩繳0.5年之措施。
4. 個人無擔保貸款、汽車貸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展延措施:
借款戶或持卡人確因受災損致還款困難者,銀行或發卡機構得依受災戶之申請,提供貸款本金利息、信用卡或現金卡應繳款項緩繳0.5年之措施,到期得視受災戶財務還款負擔再延長0.5年。
5. 債務協商履約戶之展延措施:
債務協商戶確因受災損致還款困難者,銀行或發卡機構得依受災戶之申請,提供債務協商戶應繳款項緩繳1年之措施。
6. 銀行或發卡機構同意於貸款利息、信用卡、現金卡或債務協商應繳款項緩繳期間內,對受災戶暫時免予催收及免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不良信用紀錄。
7.上開各項貸款、信用卡、現金卡或債務協商案件已列逾期放款或逾期帳款但尚未強制執行案件,銀行或發卡機構於3個月內對擔保品暫緩強制執行或暫緩扣薪;已進入強制執行案件,銀行及發卡機構應先行暫緩執行,於主動了解債務人及擔保品狀況並審慎評估後再行辦理;對保全程序之案件,銀行或發卡機構應審慎評估後再行決定是否辦理。
8. 受災戶申請上開緩繳措施,應檢具地方主管機關(例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受災證明書,或經銀行調查遭受損失屬實者,並應於98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請。
(二) 企業貸款部分:
依據現行銀行公會自律規範,企業如有財務週轉需求,金融機構得依該企業之申請,對其98年12月底以前到期需展延之貸款本金,予以展延6個月。如展延6個月仍無法符合企業之需要時,得經經濟部受理之窗口評估可行後,送交銀行公會轉送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召開協商會議。另各銀行亦可衡酌個案情形,自行與企業受災戶協商處理。
(三)個人受災戶原自用住宅購屋貸款之承受措施:
1. 受災戶自用住宅因風災毀損,申請由貸款金融機構承受者,經原貸款金融機構之同意,得以其因風災毀損而經政府認定之房屋及土地,抵償自用住宅建物及土地部分之貸款餘額。
2.承受適用對象:
(1)須為自用住宅因莫拉克風災造成建物毀損,或建物及土地滅失,且經政府機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認定滅失或全部毀損並經拆除者。
(2)以受災戶提供其自用住宅為擔保,向銀行申借之購屋貸款為限,其餘雖有抵押權設定而其借款用途非屬購屋貸款者,則不包括在內。但修繕貸款經銀行認定其借款用途為購屋者,亦得辦理承受。
(3)受災戶有數棟自用住宅滅失或毀損者,僅能就其中1棟申請承受。
3.承受額度:
依受災戶生命財產損失程度及有無償債能力等原則,區分為承受建物及土地貸款,或僅承受建物部分貸款二種情形:
(1)承受建物及土地貸款:
受災戶本人或配偶死亡、或受重大傷害、或受災戶本人及配偶無償債能力、或土地已流失且查無其他財產可供求償者,經原貸款金融機構之同意,就借款戶毀損之自用住宅至98年8月8日止尚未償還之建物及土地貸款餘額,金融機構得予承受。
(2)承受建物部分貸款:
前列情形以外之受災戶,經原貸款金融機構之同意,就借款戶之毀損自用住宅至98年8月8日止尚未償還之建物部分貸款餘額扣除銀行查獲受災戶其他可供求償財產之價值後所得之金額,金融機構得予承受。
(3)受理期限:暫訂98年9月1日起至99年12月31日(嗣後配合實際需要再行調整)。
(4)相關條件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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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踴躍響應捐助莫拉克颱風受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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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踴躍響應捐助莫拉克颱風受災戶
莫拉克颱風侵襲,造成我國中南部地區重大災害及損失,為表達對受災戶之關心,金融機構熱烈響應金管會之呼籲,除提供受災戶低利專案融資、協助受災戶展延現有貸款期限及調降貸款利率、保費緩繳及快速理賠等服務外,並透過捐助金錢、各項物資及其他各種協助方式,例如提供避難場所等具體行動,幫助受災戶重建家園,充分體現履行公司社會責任之意義。
依金管會之資料,截至98年8月14日止,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含週邊單位)對莫拉克颱風受災戶之捐款累計達9億餘元(參閱附表),各種捐助活動仍繼續進行中。並有多家金融機構已進行員工一日捐等活動,金管會之員工捐款約有165萬元。
金管會陳主委特別感謝各金融機構的回應與支持,協助災區重建家園是一項持續性的工作,金管會希望金融機構在往後的重建工作中仍能繼續以具體行動給予必要的協助。
最後更新日期:中華民國 98 年 0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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