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3月3日生效:無。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貳、修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外國證券交易巿場範圍及標的規範
參、修正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交易相關規範
肆、核准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復華全球原物料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報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2)日核准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國內募集投資國內外之股票型「復華全球原物料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簡稱該基金),總面額新臺幣120億元整,保管機構由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該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30天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3億元。
該基金投資於國內外有價證券。外國之有價證券為全球主要經濟體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美國店頭市場(NASDAQ)、英國另類投資市場(AIM)、日本店頭市場(JASDAQ)、韓國店頭市場(KOSDAQ)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或經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或 Fitch Ratings Ltd.評等達BBB級(含)以上,或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等達Baa2級(含)以上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該基金自成立日起6個月後,投資於中華民國與國外地區之股票總金額,不得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70%(含),且投資於前述外國有價證券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得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投資於能源、金屬、礦物及農業等相關產業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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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美商富國銀行及美商美聯銀行在台分行合併案
金管會於99年2月25日委員會通過美商富國銀行在台分行合併美商美聯銀行在台分行案。美國富國金融控股公司(Wells Fargo & Company, WFC)與美國美聯控股公司(Wachovia Corporation, WC)業於2008年12月31日合併,存續公司為富國金融控股公司,該集團旗下之富國銀行與美聯銀行經董事會與股東會同意,擬於合併基準日2010年3月20日進行合併,美聯銀行所有資產負債將由富國銀行概括承受。
美商富國銀行合併美商美聯銀行在台分行後,美商富國銀行將維持一家在台分行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其所在地為原美商美聯銀行在台分行之營業場所,該二銀行在台分行業務雷同,主要服務對象均為金融機構,另美聯銀行在台分行營業許可將同時撤銷,美聯銀行已就合併及業務移轉方案事先知會各客戶。
依據2010年2月份「THE BANKER」雜誌,2009年底美商富國銀行為世界排名第4大銀行。合併後,該銀行將持續在歐洲及全球金融市場扮演重要角色,並將持續拓展在台業務發展,提供國人及企業界各項金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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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銀行信貸契約要求消費者拋棄契約審閱期報導
針對報載消基會提出有多家銀行消費性貸款契約有要求拋棄契約審閱期等不利消費者權益約定情事,金管會表示,經檢視報載銀行消費性貸款契約內容,並未發現有銀行在契約上要求消費者拋棄契約審閱期之約定。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已明定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消費者合理契約審閱期,違反此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金管會表示,經檢視消基會所調查之相關銀行消費性貸款契約內容,其契約記載大多以「已於至少五日之合理期間,審閱本契約書全部條文,且已充瞭解」、「立約人確認於合理期間內審閱本借款契約書」等類似文字,因此,並無銀行逕行要求消費者拋棄審閱期間。
經金管會進一步與消基會取得連繫,消基會表示,其係以目前銀行契約訂定方式,推論可能發生形同要求消費者拋棄審閱期間,並建議於契約執行上,可增列何時交付契約及何時簽約等文字,以便於判斷給予審閱期之期間。針對消基會之建議,金管會表示虛心接受並感謝,將在契約條文之表達上考量,使執行上更能達到保護消費者之目的。
為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金管會業已研定「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暨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明定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且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已於99年2月4日函送消保會審查,嗣消保會審查通過公告後,即可規範各銀行信貸定型化契約內容之一致性。
-------------------------------------------------------------------------------------預告「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
預告「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研修「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徵求各方意見。本次修正重點為金融機構申請增設國內分支機構之資格條件,分述如下:
一、 修正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之逾期放款比率申設條件為「未逾百分之一點五」,第三款之備抵呆帳覆蓋率申設條件為「達百分之八十以上」:鑒於本國銀行98年底平均逾期放款比率為1.15%,平均備抵呆帳覆蓋率已達90.5%,遠優於原條文所訂門檻,爰為確實執行金融機構差異化監理原則,賡續微幅調整開放增設分支機構之目標,酌予修正該二項申設條件。
二、 修正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款之淨值報酬率申設條件為「申請前三年度平均稅前淨值報酬率達本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同業三年平均值之一點五倍以上」:鑒於金融機構經營績效與整體經濟景氣息息相關,為充分反映二者之連動性,爰將淨值報酬率由原規定應達百分之五以上,修正為以同業平均值一點五倍為標準之浮動指標,以因應金融經營環境變化並符合差異化監理原則。
三、 配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款將「稅後淨值報酬率」修正為「稅前淨值報酬率」,修正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附表一「金融機構增設國內分支機構申請書」第五項內容。
有關「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金管會銀行局網站,各界如有任何意見,可自公告日起七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銀行局提出。
檢附「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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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第五條附表一修正草案對照表│第三條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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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公布推動提高國人保險保障方案績效優良保險公司名單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公布98年7至12月推動「提高國人保險保障方案」績效優良獲獎勵之保險公司名單為國泰、南山、宏泰、安聯、第一金、保德信國際、康健、友邦、法國巴黎、中泰及滙豐等11家壽險公司。
為使保險充分發揮保障功能,提供國人適足人身保險保障,金管會自94年7月1日起實施提高國人保險保障方案,除實施商品送審獎勵措施,對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商品(指死亡保險不含滿期金及生存保險金者)基本保額達一定標準或成長額度者,給予該公司新種商品送審件數增加之獎勵外,並每半年公布推動績效優良獲獎勵之保險公司名單。另為鼓勵保險業推動微型保險業務,金管會業於98年7月發布之「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11點規範主管機關對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績效符合一定條件者,得認可適用商品送審限額增加等獎勵措施。
98年7月至12月各壽險公司個人死亡險平均保額之有效契約保險金額及新契約保險金額,核符(一)「有效契約死亡保險(不含生存保險金或滿期金者)個人保件平均保險金額位於全業界75百分位以上者」或(二)「新契約死亡保險個人保件平均保險金額『較上年度同期成長達10萬元』或『最近三年累計成長30萬元』,但新契約件數占率低於上年度同期者不予採計」或(三)「最近一年有效契約保險金額或新契約保險金額連續二次符合前述(一)或(二)所定條件」之獎勵標準者,有宏泰、安聯、第一金、保德信國際、康健、友邦、法國巴黎、中泰及滙豐等9家壽險公司;另98年各保險公司微型保險總保費收入占率排名核符(四)「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1點所定一定條件」之獎勵標準者,有國泰及南山等2家壽險公司。上述公司給予原定保險商品送審限額加計1件至3件之奬勵(詳附件)。經奬勵後前揭各該公司商品自99年3月1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之期間內,其核准制商品之送審件數限額原則各提高1件至3件,惟該等送審限額增加之獎勵屬符合「注意事項」第11點所定「一定條件」取得者,其適用期間得至100年2月28日為止。
金管會表示,推動保障型保險、年金保險及微型保險等商品為持續推動之重要施政重點,目前國人可從壽險公會網站之保戶試算專區,檢視其保障缺口,另壽險公會及業者業於其網頁設置保障型商品專區,提供民眾認識或購買保障型保險簡便可及管道,以協助民眾瞭解各公司提供保障型商品之情形、網路投保及購買通路等資訊。99年本會仍將賡續加強宣導,以鼓勵保險業致力推動提高國人保險保障並提醒民眾規劃適足保險保障之重要性。另亦期望保險業者能本於善盡社會責任之精神,多參與推動微型保險,俾提供經濟弱勢者基本保險保障,共同協助建構健全之社會安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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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獎勵名單人身保險商品送審限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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