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3日 星期二

upntoday-2010-3-23-05-taipei financial news-提醒上市公司、上櫃公司、興櫃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及證券商會計主管應進修IFRS課程規範

提醒上市公司、上櫃公司、興櫃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及證券商會計主管應進修IFRS課程規範
一、為配合我國上市櫃(興櫃)公司及公開發行公司之財務報告,將分別於102年及104年起全面採用國際會計準則(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Reporting Standards, IFRS)編製,考量我國現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與IFRS仍有部分差異,為利及早因應及強化會計主管對於IFRS瞭解及實務運用能力,本會已於98年12月函請上市公司、上櫃公司、興櫃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及證券商,請其會計主管積極參加經核准辦理會計主管專業進修機構所開設IFRS相關訓練課程,自99年1月1日起於法定期限內完成至少15小時之IFRS相關訓練課程。

二、具體規範如下:

(一) 證券商、上市公司、上櫃公司、興櫃公司及本會主管之公開發行金融業(不含信用合作社、信用卡公司、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會計主管應於99年1月1日起至101年12月31日期間,參加會計主管專業進修機構所開辦之IFRS相關課程訓練至少15小時以上。

(二) 其餘公開發行公司會計主管應於99年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期間,參加會計主管專業進修機構所開辦之IFRS相關課程訓練至少15小時以上。

(三) 前開IFRS相關課程訓練時數,可計入當年度會計主管持續專業進修時數計算,以每年不超過3小時為限。當年度進修時數超過3小時部分,可於續後年度計入會計主管持續進修時數計算,以每年不超過3小時為限。

(四) 公開發行公司會計主管如於99年至103年期間曾經參加初任會計主管專業訓練或首次辦理公開發行之公司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者,基於此二類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課程內容已含括IFRS相關課程訓練15小時以上,爰此二類會計主管無需依上開說明再強制進修IFRS相關課程至少15小時以上。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