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8日 星期四

upntoday-2010-3-18-01-taipei finance news-格子商店」之營業登記、進銷項憑證及課稅方式

格子商店」之營業登記、進銷項憑證及課稅方式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經營「格子商店」之出租人(受託人)及承租人(委託人)應依財政部98年12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800554670號令核釋有關「格子商店」營業登記、進銷項憑證及課稅規定辦理。
該局說明,現行市面上流行將店面裝潢成一格一格,提供給他人展示自行製作或購入之商品,由店東處理銷售之經營方式(俗稱格子商店),其交易模式為出租人將實體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銷售貨物,由出租人提供人員處理銷售事務,並按承租人所訂價格銷售貨物,再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銷售、帳務管理費之交易模式,核屬出(承)租行為及委(受)託代銷貨物行為。
該局指出,「格子商店」之營業登記、進銷項憑證及課稅方式,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承租人部分:
(一)承租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惟為簡化稽徵手續,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如未達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8萬元者,得暫免辦理營業登記。嗣後如依相關資料查得其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上揭起徵點者,應輔導其辦理營業登記、調整查定銷售額或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二)承租人如在中華民國境內不同地點承租格子銷售貨物,應分別辦理營業登記,並以各個承租格子所在地點分別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銷售額或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惟如於同一地點承租多個格子,應併計各個格子銷售額作為其應否辦理營業登記之認定基礎。
二、出租人部分:
(一)屬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
1、於收取租金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於受託代銷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應按約定代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2、受託代銷應自承租人取得之進項憑證部分,按承租人應否辦理營業登記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1)承租人應辦營業登記者:出租人應自承租人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如屬應取得普通收據者,稽徵機關得視需要函請出租人提供該等收據資料,作為承租人課稅資料運用。
 (2)承租人免辦營業登記者:出租人應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按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二)屬經稽徵機關查定課徵之營業人(即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出租人銷售額之查定,應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該局舉例,承租人將其所有二手物品(非經常性買賣),置於格子商店販售,倘其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可免辦理營業登記,惟出租人(經核定使用發票之營業人)應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按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收取租金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受託代銷時,依前揭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應按約定代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倘承租人經常性將其製作手工藝品,置於不同承租格子商店販售,且均已達起徵點,應分別辦理營業登記(由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或查定銷售額),出租人(經核定使用發票之營業人)收取租金及受託代銷應依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與買受人,出租人應自承租人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該局呼籲,營業人若有經營上述類型之交易模式者,應儘速配合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被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出售土地拆除地上物,其帳載未折減餘額為土地出售成本,自出售土地增益項下減除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出售土地而拆除之地上改良物(房屋),其帳面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於出售土地增益項下併計損益。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1項但書規定,營利事業自75年1月1日起,出售土地之增益免納所得稅,如有損失應自該項增益項下減除。又依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稱實際成本者,凡資產之出價取得,指取得價格,包括取得之代價,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
該局查核某營利事業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其列報其他損失含房屋報廢損失1,200萬元,經查係出售土地依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約定,賣方於交付土地日需將地上建築物拆除騰空。依財政部76年7月28日台財稅第7639482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因出售土地而拆除之地上改良物(房屋),其帳面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經調整房屋報廢損失為出售土地成本,調增課稅所得額1,200萬元。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所產生之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應屬土地出售實際成本之一部分,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應自出售土地增益項下減除,而非列報為房屋報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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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信用卡刷卡酬賓暨98年度房貸卡利率減碼抽獎活動,獲各界踴躍參加
近期經濟逐漸復甦,消費者信心指數明顯上昇,上(2)月更創下近年來新高,依金管會公布資料近3個月信用卡消費金額亦創新高,土地銀行順應經濟活動趨勢推出多項信用卡刷卡酬賓活動,回饋國際信用卡客戶長期的支持與肯定,特地於99年3月18日(星期四)上午十時,假土地銀行總行10樓第一會議室公開舉辦「信用卡刷卡酬賓抽獎活動」與「98年度房貸卡利率減碼抽獎活動」回饋該行忠實客戶,現場並有律師公證,各界人士踴躍參與,活動圓滿結束。
本次活動有土地銀行總經理蘇樂明、副總經理陳順天及國際組織VISA總經理麻少華、MASTERCARD國際組織副總經理陳懿文、財金公司經理馬德駿等信用卡業務重要人士參加,整個活動由土地銀行總經理抽出第一個獎項後展開序幕,第一項「信用卡刷卡酬賓百萬抽獎活動」,活動期間民國98年12月1日至民國99年2月28日止,抽獎刷卡金共計新臺幣100萬元,名額336名,符合資格客戶共有29,706位,資料共計321,700筆,【壹獎、刷卡金5萬元】,由住於桃園縣大溪鎮錢○生先生幸運中獎。
第二項「98年度房貸卡利率減碼抽獎活動」則抽出持有房貸信用卡之房貸戶共十名,符合資格客戶計4,640位,資料4,640筆,由住於台北縣土城市之鄭○昀先生等10名幸運中獎者得獎,詳細得獎名單,將於土銀網站公布並以信函個別通知中獎得主。
另土銀為感謝卡友的熱烈迴響,再隆重接續推出「指定特約商店,刷滿2萬,送美襪」活動,回饋再加碼給所有的信用卡客戶,凡於活動期間3月10日起至6月10日止,刷土銀信用卡滿2萬,正附卡分別計算,不累積計之,即可獲贈精緻美襪禮盒乙盒,活動結束後,符合兌獎資格者,將寄送兌換券,即可憑券至土地銀行全省營業單位兌換,兌換截止日至7月10日止。
相關活動訊息請詳土銀網站(網址:www.landbank.com.tw)或洽免費服務電話:0800-089-369、02-23146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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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發布適用租稅協定之新措施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日前印尼財政部賦稅署來函表示自西元2010年起,非居住者納稅義務人如主張依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協定減免所得稅者,應使用其規定之書表格式,且納稅義務人為締約國之居住者身分,應由該締約國之稅務機關在其書表上填報並簽章,以資認證。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按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8條規定,我國居住者為向他方締約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之需要,得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經該管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申請人有關資料,確認其居住者身分後,核給所得年度之居住者證明。我國現行實務上係由納稅義務人先按其身分別分別填寫「個人申請核發西元_______年居住者證明申請書」、「營利事業申請核發西元_______年居住者證明申請書」或「信託業者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託代理信託基金受益人申請核發西元_______年居住者證明申請書」,向其轄區國稅局申請,經國稅局審核後發給居住者證明。印尼為確保證明所載內容符合其稅務稽徵之要求及避免發生偽造情事,要求各租稅協定締約國配合在其制式之書表申明納稅義務人之居住者身分。為保障我國居住者適用「駐印尼臺北經濟貿易代表處與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簡稱臺印租稅協定)之權益,各地區國稅局將配合於印尼制式之書表上填報並簽章,以取代現行另行核發居住者證明之做法,故納稅義務人申請時,請檢附印尼相關書表(填妥基本資料)併同現行須填寫之前述居住者證明申請書,交國稅局辦理。
  財政部賦稅署呼籲,臺印租稅協定於西元1996年生效,我國居住者如有印尼來源所得,可向印尼稅務機關主張適用臺印租稅協定,以享受各項所得減免稅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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