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7月27日生效(xls)。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大同股份有限公司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股票3,213,427,197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台幣32,134,271,970元乙案,前因該公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經本會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業於99年7月23日提出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本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6條規定,自99年7月23日起重新起算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四、中美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5483)申請撤回所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股票64,000,000股至80,000,000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64,000,000單位至80,000,000單位,總金額約美金150,000千元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准予撤回在案。
五、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5346)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股票650,000~800,000仟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65,000~80,000仟單位,總金額美金145,448仟元~179,012仟元乙案,核因該公司96年度至98年度財務報告顯示連續虧損情形,截至99年3月31日止累積虧損已達新臺幣57,629,268仟元,占當期實收資本額新臺幣90,467,104仟元約63.70%,及目前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其股票列為變更交易方法。且據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財務重點專區顯示該公司負債比率74.71%及流動比率28%,財務結構相對弱化。另海外存託憑證發行辦法未敘明海外存託憑證持有人得兌回海外存託憑證所表彰普通股之相關期程,亦有應行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第18款規定,全案應予退回。
六、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代號2580)申報以股東股息紅利65,052,280元,轉增資配發普通股6,505,228股,每股面額10元乙案,前因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9年7月15日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業於99年7月23日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本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自99年7月23日起重新起算其申報生效期間,如無重大異常,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七、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代號2408)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60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6,000,000,000元乙案,核因該公司98年度現金增資用於購置機器設備,將製程技術由溝槽式轉換為堆疊式之製程良率達成情形不佳,且於上開情況下仍規劃繼續募資購置機器設備擴充產能,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貳、運達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99年7月2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運達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運達投顧)及受雇人曾英杰(以下稱曾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5條第1項第2款及第26條第3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運達投顧99年3月1日所製播並由曾員主持之「期權真英傑」節目有透過宣稱「神鷹當沖戰法」操作獲利方式作為招攬期貨顧問客戶之廣告行為,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1條第1項規定,對運達投顧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並命令運達投顧停止曾員1個月期貨顧問業務之執行。
參、核准安泰投信申請募集「安泰ING新興高收益債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23)日核准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安泰ING新興高收益債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100億元整,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該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3億元。
該基金投資範圍包括(1)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國子基金」),與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以及於外國證券交易所、美國店頭市場(NASDAQ)、英國另類投資市場(AIM)、日本店頭市場(JASDAQ)、韓國店頭市場(KOSDAQ)及其他經本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含放空型ETF)(以下簡稱「外國子基金」);(2)前述本國及外國子基金僅限債券型、貨幣及類貨幣市場型基金、以追蹤債券與貨幣等相關指數的ETF (exchanged-traded fund)及放空型ETF。
該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3個月後,投資於子基金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70,且本基金投資於高收益債券子基金、新興市場債券子基金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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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工業(股)公司申報募集與發行國內第3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案停止申報生效新聞稿
德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與發行國內第3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新臺幣200,000,000元乙案,核因該公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7條第5項準用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99年7月27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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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上半年度公開發行公司募集發行或私募有價證券案件情形
一、 99年上半年度公開發行公司國內募集資金案件件數共163件,加上辦理國外募集資金案件6件,對外籌資總計有169件,金額新臺幣(以下同)2,606.01億元,較98年上半年度68件,金額986.8億元,件數增加149%,金額增加164%,顯示國內資本市場籌資情況較去年同期熱絡。
二、 99年上半年度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件數共77件,金額586.40億元,占公私募合計金額之比重為18.37%,顯見私募亦為公開發行公司的另一重要籌資管道。
三、 99年上半年度公開發行公司辦理國內募集金額占總募集金額之66.23%,海外募集金額占總募集金額之33.77 %,企業仍以國內募集資金為主。
四、 99年上半年度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及發行公司債之資金用途以償還債款(48.30%)及擴充廠房設備(35.53%)為最大宗。99年上半年度募集資金總額以電子業居各產業之冠,塑膠業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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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研訂「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進行預告程序徵詢各方意見。
金管會表示,鑑於國人因普遍使用汽車作為日常生活交通工具,進而對相關汽車保險之需求殷切,藉以移轉相關風險。目前對於汽車保險保險人與要保人雙方權利義務規範,業有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之規定,可供遵循,惟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尚未訂定,爰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規定,訂定本草案。本草案共計三十一點,其中應記載事項共計二十五點,不得記載事項共計六點,重點分別如次:
一、應記載事項:將「契約當事人」、「保險商品名稱」、「承保險種類別、保險期間、保險金額、保險費」、「保險標的物基本資料」、「保險契約之構成」、「保險契約之解釋」、「自負額」、「告知義務與契約之解除」、「保險費之交付及不交付之效力」、「終止契約之條件及方式,與終止後保險費退還之計算方式及其效力」、「全損理賠的條件、程序及同一保險契約承保其他險種類別未滿期保險費之處理方式」、「不保事項及加保事項」、「代位」、「保險競合之處理」、「保險標的及契約權益移轉」、「防範損失擴大之必要行為與費用償還」、「修理前之勘估」、「危險發生之通知義務」、「理賠範圍及方式與理賠申請應具備文件」、「和解之參與(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適用)」、「直接給付請求權(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適用)」、「保險理賠給付之期限及遲延利息之計算」、「失竊車尋回之處理(汽車竊盜損失保險適用)」、「申訴、調解與仲裁」及「管轄法院」等重要事項,列為應記載事項。
二、不得記載事項:明定「保險公司之書面詢問事項,不得記載與風險評估無關之事項」、「保險公司不得事先約定屆期自動續約,不另通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得記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之規定或為其他顯失公平之約定」、「不得約定保險公司之廣告說明非保險契約之一部分」、「不得記載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及「不得約定理賠期限超過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起十五日」等項,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周延,草案內容預告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意見徵詢表亦將載於本會保險局網站(網址:http://www.ib.gov.tw),電子公布欄「法規草案預告」選項下網頁,外界如對於預告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此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依所附格式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本會保險局提出。
檢附「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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