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7日 星期二

taipei news-financial-bank-2010-7-27-19-永豐商業銀行違反銀行法第12條之1規定,核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永豐商業銀行違反銀行法第12條之1規定,核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一、 裁罰時間:99年7月22日(本會第312次委員會議通過)

二、 受裁罰之對象: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條之1及銀行法第132條

四、 違反事實理由:永豐商業銀行辦理消費性放款之汽車貸款業務,有已徵提車輛設定足額擔保後,仍徵提保證人為本票共同發票人,違反銀行法第12條之1、本會96年2月5日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0040號令及本會97年5月12日金管銀(二)字第09700112042號函規定。

五、裁罰結果:該行前辦理自用住宅放款有已取得不動產足額擔保,仍徵提連帶保證人,業經本會96年7月31日核處在案,現辦理消費性放款之汽車貸款業務又發生前揭缺失,已屬連續違法,該行法規遵循有待加強,依銀行法第132條規定,核處該行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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