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5日 星期日

taipei dinner news-financial-bank-2010-7-25-07-銀行、金控公司以私募方式募資及私募基金入股投資之監理原則

銀行、金控公司以私募方式募資及私募基金入股投資之監理原則

為研議強化監理銀行、金控公司採私募方式募資及私募基金入股投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於99年7月23日邀集專家學者、相關公會及單位研商「銀行、金控公司採私募方式募資及私募基金入股投資之妥適性」。出席人員較能取得之共識意見如下:

一、 鑒於銀行、金控公司之健全經營對社會公益影響較大,宜以社會公器視之,且為避免私募增資可能涉及資訊較不透明及股東適格性等相關疑慮,故對採以私募方式募集資金者,原則應以財務及經營較困難亟需資本挹注之對象為宜。

二、 由於私募股權基金性質特殊且多運用財務槓桿操作,不利於金融穩定,故財務及營運正常的銀行或金控公司,尚不宜由私募股權基金入股。

金管會表示,將依會議共識,研議強化對銀行、金控公司採私募方式募資之相關管理措施,以保障投資大眾權益。

相關圖片:
相關檔案:
相關連結: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