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7月23日生效(xls)。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新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9944,上市公司)申報以股東股息紅利50,000,130元,轉增資配發普通股5,000,013股,每股面額10元乙案,因申報書件有疏漏,該公司業於99年7月21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
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2條第2項之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
四、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1409)申請廢止前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1月13日金管證發字第0980070588號函同意申報生效之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30億元及99年4月13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14911號函准予延長募集期間乙案,業經該會廢止在案。
五、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代號2014)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304,239,422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3,042,394,220元乙案,核因有減資之必要性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六、歐聖集團有限公司(代號910579)申報以該公司196位股東所持有之已發行股份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120,000~150,000仟單位,每單位發行價格暫定為新臺幣12元,總額新臺幣1,440,000~1,800,000仟元乙案,經查該公司99年7月21日於新加坡證券交易所收盤價為新幣0.31元(換算新台幣7.26元),TDR收盤價為新台幣13元,溢價79.06%,兩地價格有顯著差距,其原因及合理性尚有疑義,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條第2項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貳、處光群雷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99年7月22日
二、受裁罰對象:光群雷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2461)負責人郭維武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公司法第248條第4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光群雷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96年度國內第1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償債資金來源,惟未向本會申請更正,核有違反公司法第248條第4項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公司法第248條第4項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1萬月元。
參、處昱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9年7月22日
二、受裁罰對象:昱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李慈泉。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2項第2款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昱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或終止重要遊戲授權合約,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2項第2款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公告申報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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