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7日 星期四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1-11-17-10-行政院金管會每日新聞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經理人、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 處分時間:100年11月17日
二、 處分對象: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承銷部前業務總經理白文仁、前副總經理王永順、受僱人陳志偉。
三、 處分法令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8條、第28條第1項、第30條、第31條第1項,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第12條第1項、第18條第3項及證券承銷商取得包銷有價證券出售辦法第3條規定。
四、 違反事實理由: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承銷業務有未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0條規定賣出承銷取得TDR部位、配售TDR予最近2年無交易紀錄客戶及與公司具實質關係之股東、僱用未具業務人員資格且未經登記之人員從事承銷業務、賣出承銷取得TDR部位前未依據分析報告擬訂買賣決策等缺失情事,核已違反證券管理法令。
五、 處分結果:
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規定,對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警告處分;並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停止承銷部前業務總經理白文仁、前副總經理王永順及受僱人陳志偉9個月、6個月、3個月業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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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簽證精算人員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處分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對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對該公司未提足法定準備金之情事,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並對簽證精算人員處以停止簽證6個月之處分。
一、裁罰時間:100年11月1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5條第2項、保險法第144條第4項及第171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
(一)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7年度以前部分長年期以及保險期間一年期以下保險商品之有效契約法定準備金提存不足,違反保險法第145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規定,爰依保險法第171條規定處新臺幣120萬元罰鍰。
(二)陳啟崇君於擔任國寶人壽97年度簽證精算人員期間,未確實揭露該公司準備金有少於法定要求之事實,違反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10條規定,依保險法第144條第4項之規定,予以停止簽證6個月之處分。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準備金提存作業,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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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 處分時間:100年11月17日(金管會第381次委員會通過)。
二、 處分對象: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資本市場處前主管戴家偉、承銷業務部主管莊英明、興櫃交易科主管羅湘萍、受僱人林賴美枝。
三、 處分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及第66條第1款。
四、 違反事實理由: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僱人有「配合發行公司辦理詢價圈購」、「支付發行人之大股東及其關係人介紹費及回饋金」、「買賣興櫃股票未具分析報告且不符內部核決權限」及「利用客戶帳戶買賣有價證券」等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第37條第15款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等規定。
五、 處分結果:
(一) 公司部分:
本案屬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承銷業務之重大違失,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規定,對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警告處分。同時課以該公司6個月不得向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上市上櫃及TDR案,亦不得推薦興櫃股票登錄;3個月不得辦理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不得轉投資外國、大陸地區及其他事業、不得擔任ETF流動量提供者、不得申請增加業務種類、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及自行買賣外國債券業務等。另違反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自律規範部分,將移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本於自律精神自行議處。
(二) 人員部分:
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停止其資本市場處前主管戴家偉1年、承銷業務部主管莊英明6個月、興櫃交易科主管羅湘萍3個月及受僱人林賴美枝2個月業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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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商瑞士信貸銀行擬結束在台分行業務
瑞士信貸集團(Credit Suisse AG)於2008年遭受全球金融風暴波及與近期受歐債風暴影響,致其投資銀行業務遭受瓶頸,因此重新擬訂該集團營運策略,減少以固定收益為來源之業務,包括裁員及裁撤海外分行。
瑞士信貸銀行台北分行甫於98年設立,其業務以固定收益投資及同業間利率匯率交換為主,存款客戶僅有其證券分公司1戶,該行尚未取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信託業務執照,亦無從事放款以及擔任其總行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發行人或代理人等,在台營運規模尚小,裁撤分行對客戶權益影響甚微。
瑞士信貸銀行台北分行將依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1條備齊相關資料後,向本會申請裁撤,且依相關規定妥善處理續後客戶權益及員工安置事宜,包括依法辦理員工資遣。另,該行在臺分別設有銀行分公司及證券分公司,其證券分公司業務仍維持正常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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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公司如因導入國際會計準則,致無法於101年3月底前公告申報100年度財務報告者,得申請延期公告申報
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因特殊情事得經金管會核准延期公告申報財務報告,前揭特殊情事,金管會於100年11月11日發布函令在案。
因外界反映部分上市、上櫃公司因IFRSs準備工作繁雜,恐未及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經金管會100年11月17日委員會議討論通過,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因導入國際會計準則,致無法於101年3月底前公告申報100年年度財務報告者,得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於101年2月底前經董事會同意並檢具會計師說明等文件,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延長公告申報期限,申請延長期限以1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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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同意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上海分行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本(17)日委員會決議通過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申請於大陸地區設立上海分行。本案經金管會審查結果,尚符「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辦法」規定,爰予同意本申請案。
金管會表示,依本(100)年1月1日生效之金融服務業ECFA早期收穫清單,本國銀行在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滿1年後,得申請設立分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於99年11月12日設立上海代表人辦事處,迄今已滿一年,且該行資格條件符合上述許可管理辦法之規定,故金管會同意該行申請設立上海分行,為兩岸ECFA協商早收清單生效後,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臺灣銀行及玉山商業銀行申請適用之第4家銀行。
金管會將於確保國內金融穩定之前提下,協助國內金融業者循序進入大陸市場,金管會希望銀行業者為台商提供完整之金融服務,並順利拓展業務,以提升我國金融服務業及產業整體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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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第二次會議將於11月23日在大陸北京召開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陳主任委員裕璋將於11月22日上午率團赴北京參加「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第二次會議,預訂於當日下午會晤大陸方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關負責人。23日上午,兩岸銀行監督管理機關將在「中國銀行業協會」舉行會議。24日,陳主委一行將轉赴上海,抵達後將與我國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在當地分支機構負責人舉行座談,也將參訪我國銀行設於上海之分行,當天晚間返國。
金管會表示,本(100)年4月25日「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第一次會議在臺北舉行時,雙方達成兩岸銀行業開放互設分支機構初期每年舉行二次會議之共識,第二次會議能在今年內召開,是「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制度化之運作,兩岸銀行監理機關將持續在此機制下就金融監理議題進行充分溝通。
有關第二次會議的討論議題方面,主要包括對銀行業發展現況及實施國際銀行監理規範情形,進行意見及經驗交流,另外雙方也將就目前審核中的互設營業據點案件以及ECFA早收承諾執行問題,進行討論。「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第二次會議結束後,雙方將循例發布新聞,對外說明會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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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月16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月17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卡姆丹克太陽能系統集團有限公司申請廢止前經同意申報生效之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1億單位,每單位發行價格暫定為新臺幣(以下同)12.92元,總額12.92億元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廢止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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