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3日 星期三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1-11-23-10-行政院金管會每日新聞會

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第二次會議成果說明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第二次會議於本(23)日上午9時30分假「中國銀行業協會」舉行,雙方就目前審核中的互設營業據點案件,以及ECFA早收承諾執行問題,進行實質討論並達成具體共識如下:
一、 對於目前尚在審核中的申設營業據點案件,雙方同意加速辦理審核作業,爭取能於本(100)年底前核准籌設。
二、 6家臺資銀行大陸分行,在明(101)年完成申請辦理人民幣業務準備並符合大陸地區法規規定條件後,即可提出申請,大陸方面將收件並儘快審核。
三、 ECFA早收承諾「臺資企業」定義,係指大陸商務部門及工商管理部門所頒發之企業許可文件註明為臺灣地區企業投資者。
四、 ECFA早收承諾「綠色通道」之中西部及東北部範圍如下:遼寧、吉林、黑龍江、重慶、四川、湖北、湖南、河南、陝西、廣西、山西、安徽、雲南、貴州、江西、甘肅、內蒙古、寧夏、青海、新疆、西藏。如陸方政策有所調整,依最新調整為主。
此外,對於未來兩岸銀行往來可以進一步開放的項目,會中亦就雙方所關切的設立分支機構資格條件、設立家數及設立地域、業務經營等事項,進行討論,雙方均有善意回應並表示將積極考慮,同意列為平臺第三次會議之討論議題。金管會在會議亦就大陸地區銀行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投資臺灣地區有價證券問題,與陸方積極討論,雙方同意未來就相關問題進一步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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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舉辦第七屆臺北公司治理論壇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為持續推動公司治理,提昇我國企業國際競爭力,將於本(100)年11月24日舉辦「第七屆臺北公司治理論壇」,針對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現況與全球公司治理最新趨勢訂定議題,並邀請國際金融專家與國內產官學代表共同參加研討。此次應邀擔任本屆論壇的講座,陣容堅強,且在公司治理領域均有深入研究,預期與會人員將會有豐富的收獲。
金管會表示,本次論壇除將邀請臺灣積體電路公司張忠謀董事長就公司治理與企業社會責任進行專題演講外,國內講座部分亦邀請到國泰慈善基金會錢復董事長、企業永續發展協會黃正忠秘書長、中美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盧明光董事長、元大金控顏慶章董事長、臺灣積體電路公司何麗梅財務長、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海英俊副董事長以及玉山金控黃男州總經理等人;國外講座則邀請到韓國大學商學院教授Hasung Jang、荷蘭PGGM 資深法律顧問Gerard W.R. Fehrenbach及Responsible Research研究部門主管Benjamin MaCarron等專家。
此次論壇探討重點,聚焦於實踐企業社會責任策略及經驗分享、如何落實推動公司治理、維護社會公益之措施、如何發展永續環境、強化企業社會責任資訊揭露之措施、以及機構投資人在促進企業社會責任落實所扮演的角色與功能等議題,另邀請數家國內重量級企業分享公司治理實務經驗,會議將以英文進行,並備有同步翻譯。
邀請參與之對象包括所有上市(櫃)公司、金融機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高階經理人及推動公司治理相關機構等代表與會,希冀藉由國際性廣泛之深入研討,了解國際間公司治理發展趨勢及制度,提升我國公司治理水準與國際接軌。另為加強對國際宣導我國推動公司治理的努力成果,今年特別邀請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之新興市場委員會(EMC)會員及亞太地區委員會(APRC)會員約20位代表與會。
金管會並將邀請上開EMC及APRC會員代表參加於11月25日舉行的圓桌會議,以「功能性委員會之推動-以薪酬委員會為例」及「股東權益之保障」為討論議題,藉以與國外證券主管機關分享經驗並促進交流。
金管會表示,本屆臺北公司治理論壇的講師為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學員參與人數眾多,規模盛大,展現我國積極推動公司治理的決心,且顯示上市櫃企業及金融機構亦具有積極落實企業社會責任的理念與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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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月22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月23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東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證券代號4731)申請廢止前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6月14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27311號函同意申報生效之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6,7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67,000,000乙案,業經該會廢止在案。
四、泰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報首次公開發行普通股38,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380,000,000元,員工認股權憑證1,300個單位,每單位得認購股數1,000股,計得認購普通股1,300,000股,暨特別股總額新臺幣70,000,000元乙案,因應記載事項不充分,該公司業於100年11月22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6條第3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100年11月22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五、系統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5309,上櫃公司) 申報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每張面額新台幣10萬元整,總額新台幣450,000,000元乙案,前因該公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經本會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業於100年11月21日提出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本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7條第5項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自100年11月21日起重新起算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屆滿20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核准滙豐中華投信申請募集「滙豐中國點心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日核准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滙豐中國點心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150億元整,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本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3億元。
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外有價證券。本基金自成立日起6個月後,投資於「高收益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其餘資產之運用以貨幣市場工具及投資於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Baa2級以上之債券為限;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評等等級未達相當於BBB /Baa2級者,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30%;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投資於「點心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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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委會晤大陸方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尚福林主席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陳主任委員裕璋一行已於本(11)月22日中午抵達北京,並於下午4時30分在北京「中國銀行業協會」會晤大陸方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關負責人尚福林主席。
雙方於會中均肯定「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制度化的運作,得以完成第二次會議能在今年內召開,並強調未來兩岸銀行監理機關會在此機制下保持聯繫持續溝通,以加強推動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及兩岸金融互動,共同促進兩岸金融發展,共創互利雙贏。對於目前審核中的兩岸銀行申設營業據點案件及申請辦理本外幣業務問題,雙方並重申10月27日新聞稿所宣布的加速審核原則,其具體時程責成作業主管會議討論落實,雙方也會秉持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計畫加速實現增進兩岸服務貿易往來的宗旨,並針對ECFA早收承諾事項,進行解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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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草案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於100年11月7日確定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分類與衡量」(IFRS 9)之生效日延後,於IFRS 9生效前,金融工具之會計處理應依98年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IAS 39)辦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業擬具「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修正草案預告事宜。
本次修正重點:參考IAS 39修正四大表有關金融資產相關會計項目之認列、表達及揭露(第9條);參酌IAS 39有關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之分類及衡量規定,爰增訂保險業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於首次適用IFRS時重分類之相關規定(第32條之1);修正金融工具公允價值等級資訊中有關上開金融資產及負債之會計項目名稱;配合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會計項目之修訂,修正財務報表四大表之格式內容及其相關之會計項目明細表。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保險局網站(網址:http://www.ib.gov.tw)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可自公告之翌日起7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保險局提出。檢附該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附表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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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草案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於100年11月7日確定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分類與衡量」(IFRS 9)之生效日延後,於IFRS 9生效前,金融工具之會計處理應依98年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IAS 39)辦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業擬具「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修正草案預告事宜。
本次修正重點:參考IAS 39修正四大表有關金融資產相關會計項目之認列、表達及揭露(第9條);參酌IAS 39有關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之分類及衡量規定,爰增訂保險業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於首次適用IFRS時重分類之相關規定(第32條之1);修正金融工具公允價值等級資訊中有關上開金融資產及負債之會計項目名稱;配合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會計項目之修訂,修正財務報表四大表之格式內容及其相關之會計項目明細表。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保險局網站(網址:http://www.ib.gov.tw)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可自公告之翌日起7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保險局提出。檢附該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附表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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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配合票券金融公司自102年採用國際會計準則(IFRSs)編製財務報告,暨因應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於100年11月7日會議決議暫緩實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分類與衡量」(IFRS 9),於IFRS 9未生效前,金融工具之會計處理應回歸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IAS 39)。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研訂「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徵求各方意見。
  IFRS 9延後適用後,金融工具之會計處理將改採IAS 39,其金融資產及負債之分類及衡量方式將與現行我國財務會計準則第34號公報之作法無重大差異,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IFRS 9適用之會計項目:資產項目刪除「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綜合損益項目刪除「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淨利益(損失)」及「金融資產自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淨利益(損失)」。
二、增訂回歸適用IAS 39之會計項目:資產項目增訂「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及「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其他權益項目增訂「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綜合損益項目增訂備供出售、持有至到期日等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項目。
三、配合上開會計項目之修訂,修正財務報表四大報表之格式及相關會計項目明細表。
四、考量IAS 39有關金融資產及負債之分類及衡量規定,除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或負債於轉換日可能有重分類之必要外,餘已與現行第34號公報規定作法一致,為維持會計政策之一致性,爰明定除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得於首次採用IFRSs時重分類外,其餘金融資產及負債不得於轉換日重分類。
有關本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金管會銀行局網站,各界如有任何意見,可自公告日起七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銀行局提出。
檢附「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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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預告修正「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為配合保險業將自102年開始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及配合100年8月23日發布修正之「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爰擬訂「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進行預告程序。本次計修正5條及增訂1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為配合保險業102年起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修正各種特別準備金計提時需扣除所得稅之法規依據,由原定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2號改為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處理;另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4號規定,特別準備金(巨災準備及平穩準備性質者)不應提列於負債項下,明定專業再保險業於101年12月31日前提列於負債項下之各種特別準備金,除主管機關基於監理目的另行指定外,於102年1月1日,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扣除所得稅後之餘額提列於業主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科目。
二、考量專業再保險業提列於負債項下之異常業務損失特別準備金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於102年1月1日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4號規定轉列於業主權益項下,修正該等特別準備金於102年1月1日起之沖減或收回之處理方式。
三、為配合保險業將自102年起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爰修正專業再保險業應進行負債適足性測試之合約之法規依據,由原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40號規定改為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4號。
四、配合100年8月23日發布修正之「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為避免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時因採用公允價值作為認定成本致對財務報表產生過大影響,並考量主管機關有強化保險業準備金之監理目的,爰訂定專業再保險業自102年起,因主管機關指定提存之特別準備金,應提列於保險負債項下之特別準備科目,其收回應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五、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102年1月1日起施行。
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修正預告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修正草案之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亦將載於本會保險局網站(網址:http://www.ib.gov.tw)「法規資訊/法規預告」網頁,外界如對於預告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此修正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依所附意見徵詢表格式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本會保險局提出。
檢附「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意見徵詢表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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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IASB決議延後實施IFRS 9,預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與國際接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前已分別於100年7月7日、 8月16日及8月15日修正發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編製準則),其中已納入IFRS 9「金融工具」相關規範,今金管會配合IASB決議延後實施IFRS 9「金融工具」,由2013年1月1日延至2015年1月1日,爰擬具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進行法規草案預告程序,以徵詢各界意見。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IFRS 9「金融工具」延後實施,該公報未生效前應依IAS 39「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規定辦理,爰依IAS 39調整編製準則中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之相關會計項目及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二、 考量現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業已參酌IAS 39相關規定訂定,除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於轉換日可能有重分類之必要外,餘現行金融資產及負債之分類與衡量業已與IAS 39規定相符,基於會計政策之ㄧ致性及延續性,不宜於轉換日重分類,爰納入本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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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月21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月22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處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11月2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燁聯)公司為行為負責人林義守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下稱處理準則)第22條及第25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
(一)燁聯公司於98年6月4日為子公司Valleyfield公司背書保證金額新臺幣(以下同)1,540,754千元,已達處理準則第2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公告申報標準,惟遲至100年7月27日始公告申報,違反前揭規定。
(二)查燁聯公司99年10月19日董事會通過資金貸與欣邦公司金額1,100,000千元、98年7月29日子公司Valleyfield公司資金貸與聯眾公司1,398,100千元及99年6月15日Valleyfield資金貸與燁聯公司金額1,211,765千元,其金額均已達處理準則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公告申報標準,惟遲至100年7月27日始公告申報,違反前揭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179條規定,就燁聯公司兩項違規行為,各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合計新臺幣4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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