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4日 星期四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1-11-24-10-行政院金管會每日新聞

金管會舉辦第七屆臺北公司治理論壇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今(11月24)日在假臺北福華文教會館召開「第七屆臺北公司治理論壇」之第一日會議。
論壇首由金管會吳副主任委員當傑開幕致詞,其引用華倫巴特的名言指出沒有「正直」,才華與衝勁將會毀了一個個體。近期國際上陸續爆發之經營危機,部分係因經營階層一味追求高風險、高槓桿的交易活動,坐領高薪而枉顧股東權益,均導因於缺乏正直的美德。他也提到,人類與生俱來就是情感與理智的動物,需要強化公司治理來抑制人性內在的衝突。
接著,與會的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企業永續發展協會秘書長黃正忠、Responsible Research研究機構主管Mr. Benjamin McCarron及Business in the Community 處長Mr. Patrick O’Meara 等均指出,企業社會責任能否有效實踐,有賴企業負責人強而有力的領導。以往企業僅是捐獻或投身公益事業已不足夠,需要投資在社區、對環境、綠能等,進而達成永續發展。而這些也不是靠想法即可完成,還要搭配衡量與報告,才能一步步的提升。
國泰慈善基金會錢復董事長則表示,每一個企業都要有做公益的社會責任,因為企業可以整合財力及人力,在公益領域發揮力量並實踐企業社會責任。
另Mr. Benjamin McCarron指出,根據亞洲權威的社會責任分析評估機構「CSR ASIA」公布之2011年亞洲可持續發展排名(Asian Sustainability Rating) 報告,臺灣在亞洲10個研究地區中,排名第5名,較去年進步1名,反應出臺灣企業對企業社會責任之意識已逐漸提升,韓國首爾大學張夏成教授表示依2011年IMD 世界競爭力排名顯示,臺灣在股東權利的行使及董事會運作等方面之排名在亞洲區表現相當出色,且均優於韓國及中國,且臺灣企業中,台積電在董事會及功能委員會(例如審計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以及資訊揭露等方面表現傑出,充分肯定臺灣企業多年來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所做出的努力。
另外,台達電在綠能產業之發展有目共睹,在2011年獲選為道瓊永續經營指數(Dow Jones Sustainability Index)成分股,也是電子設備類股中唯一獲選的亞洲公司。
本屆論壇之國內出席學員包括上市、櫃公司及證券金融事業董事、監察人、總經理等業者代表,以及推動公司治理之相關政府單位官員、學術研究單位代表及媒體等總計約700餘人踴躍參與;國外學員則包含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新興市場委員會(EMC)及亞太區委員會(APRC)之會員之主管機關代表(包括印度、馬來西亞、泰國、沙烏地阿拉伯、羅馬尼亞、斯里蘭卡及肯亞等7國)計20餘位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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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委在上海與臺灣地區金融機構派駐人員座談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陳主任委員裕璋一行於本(11)月24日抵達上海,並於下午2時30分與我國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派駐大陸地區分支機構的負責人舉行座談。
陳主委首先代表金管會問候與會的金融業者,同時感謝業者對兩岸金融往來及我國金融業發展的貢獻,主委強調,推動兩岸金融往來是金管會的施政重點,目前定期與業者舉行座談,了解業者在從事兩岸金融業務往來所面臨的問題與需求,並將會積極協助處理。
陳主委表示,這次「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會議已取得多項具體成果,已為我國銀行業者在大陸地區拓展業務,爭取到更大的發揮空間。此外,在證券期貨及保險業部分,陳主委也在昨(23)日下午會晤大陸方面證券監理機關郭樹清主席,已向陸方反映我國證券期貨業者關切的問題,後續金管會將會積極推動兩岸證券、保險監理機關能有制度化的溝通機制,俾就監理議題及市場准入議題進行充分討論。陳主委並期勉業者落實法令遵循及內稽內控,並做好風險管理工作,以維護金融機構之健全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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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赴大陸地區參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於今日委員會議通過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群益投信)赴大陸地區參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經審核群益投信財務業務資格尚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17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5條第1項所定條件。
群益投信為第2家經本會核准赴大陸地區參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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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資融等8家公司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60條第3款規定,共核處新台幣200萬元罰鍰
一、 裁罰時間:100年11月24日(本會第382次委員會議通過)
二、 受裁罰之對象:世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華基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華康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耐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耐斯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資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國證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第3款規定
四、 違反事實理由:依本會檢查局100年度對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查核發現,以99年9月13日為基準,世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條規定,係屬該法所稱之同一人、同一關係人,該等公司持有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達5.36%而超逾5%,惟未向本會申報,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五、 裁罰結果: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第3款規定,8家公司共核處新台幣200萬元罰鍰。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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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通過「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訂定草案
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163條,基於強化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以下簡稱保險輔助人)之營業責任,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將原保險輔助人僅需繳存保證金或投保責任保險修正為併行制;另考量保險經紀人受被保險人委託代繳保費所引發之風險,尚難由現行之專業責任保險所含括,另課予保險經紀人應投保保證保險之義務。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依據上開法律規定,於保障消費者權益之前提下,考量業者營業規模及負擔情況,在與相關業者溝通後,就繳存保證金額度與投保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之最低投保金額為妥適性之規範,爰擬具「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草案,於今(24)日討論通過。經試算結果,約有7成左右之業者因其營收規模較小,將適用本草案最低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保額之標準,金管會並將於近日內依行政程序辦理發布事宜。
本次訂定重點如下:
一、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定明保證金繳存金額個人執業者為新臺幣10萬元,公司型態者依營業收入計算,繳存金額由新臺幣20萬元至300萬元。 (草案第3條)
二、 為簡化行政作業流程,定明保險輔助人保證金之繳存除現金外,亦得以中央政府無實體公債為之。 (草案第4條)
三、 定明保險輔助人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自負額與續保規定,個人執業者最低投保金額為100萬元,公司型態者為200萬元,兼營業務者(兼營再保、產壽兼營、兼營一般保險公證人及海事保險公證人者)應加倍投保,另營業收入較高者,保額提高為1000萬元及2000萬元。(草案第5條)
四、 定明保險經紀人投保保證保險之保險金額、自負額與續保規定,個人執業者最低投保金額為100萬元,公司型態者為200萬元,另營業收入較高者,保額提高為600萬元及1000萬元。(草案第6條)
五、 為確保投保相關保險資料之即時性,定明保險輔助人於投保或續保專業責任保險或保證保險及變更保險金額時,應向所屬公會報備,公會並應將投保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草案第7條、第8條)
六、 定明保險輔助人如有應提繳之保證金、投保相關保險之保險金額不足或中斷投保等未符合本辦法規定之情事,無正當理由者,主管機關得考量其情節輕重,廢止其許可,併註銷執業證照。 (草案第9條)

檢附「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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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購買保險時應據實告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於購買保險填寫要保書詢問事項時應據實說明,以避免因告知不實而衍生理賠爭議,並影響自身權益。
金管會指出,為防範道德性風險及逆選擇,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公司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如果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於投保2年內保險公司除可據以解除保險契約且不退還保費外,若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尚可拒絕理賠。實務上,要保人如未據實於要保書之詢問事項填寫,而保險公司能提出被保險人投保前就診資料證明者,通常會認定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例如要保書告知事項詢問「被保險人最近二個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被保險人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七日以上?」保戶均應據實告知,以便保險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體況評估是否承保或收取對價費率。若保戶投保時未據實告知過去病史,以致保險公司予以承保,事後保險公司發現未據實告知之事實,確實已達到足以變更或減少其對於危險之估計者,得依據保險法第64條規定解除契約。
基此,金管會呼籲消費者,於填寫要保書時應確認每一詢問事項內容後親自據實回答,最後再簽名確認,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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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月23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月24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報同意利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已公開發行並已上櫃股票計普通股61,439,636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614,396,360元上市。
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報同意龍燈環球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其普通股股票計106,056,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060,560,000元,於其依規定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後,得列為上市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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