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旗(台灣)銀行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一、裁罰時間:99年7月8日(本會第310次委員會議通過)
二、受裁罰之對象: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花旗(台灣)銀行屏東分行因不明原因遺失空白定期存單達30張,經查該行有未確實依規定盤點營業中空白單據,及保管人與代理人未確實清點交接,致遺失不可轉讓空白定期存單,核有內部控制制度未能確實執行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該行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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