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7日 星期四

taipei dinner news-financial-insurance-6-17-07-金管會提醒消費者購買住宅火災保險注意事項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購買住宅火災保險注意事項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依據內政部消防署統計資料顯示,98年建築物火災發生次數高達1,634次,其中住宅發生火災次數為1,019次,占所有建築物火災之62.36%,金管會呼籲民眾可購買住宅火災保險以保障住家財產安全,並提醒民眾於購買住宅火災保險商品時宜多花一點心思了解該商品之保障內容及相關規範,以維護自身權益,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險標的物:
包含建築物及建築物內之動產。建築物除指定著於土地作為住宅之建築物外,尚包含建築物內之中央空調系統設備、電梯、電扶梯、水電衛生設備、建築物之裝潢及公共設施之持分;至於動產,包含家具、衣李及其他置存於建築物內供生活起居所需之一切動產(包含冷暖氣)。

二、承保事故:不只是保火災,尚包含因閃電雷擊、爆炸、航空器墜落、機動車輛碰撞、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等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惟颱風及洪水、地層下陷、滑動或山崩所致之損失,則不在承保範圍內,需另行向保險公司加保相關附加保險。另現行住宅火災保險亦提供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之保障,保險標的物若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或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致第三人遭受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會依約負賠償責任。

三、 保險金額:
建築物保險金額之約定係以重置成本為基礎,而建築物之重置成本包含建築物本體造價及裝潢總價,民眾於投保時可參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估算建築物造價,而決定欲投保之金額。至於動產部分,被保險人於投保建築物火災保險後,即自動享有建築物內之動產基本保障,惟其保險金額為建築物保險金額之30%,最高以新台幣50萬元為限,並以實際價值為理賠基礎,而且對於珠寶、首飾及古董、畫作等藝術品以及有價證券等不予承保,為避免理賠產生爭議,民眾最好妥存單據及照相存證。

四、保險標的物所有權之移轉: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保險契約效力自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之次日中午12時起屆滿3個月時即行終止。

五、不足額之理賠規定:
建築物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失,保險公司會依約以修復或重建受毀損建築物所需之費用計算損失金額,不再扣除折舊;惟倘若民眾投保建築物之保險金額低於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時之重置成本之60%時,保險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該重置成本60%之比例負賠償之責。至於建築物內之動產,若其保險金額低於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時之實際價值者,保險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該實際價值之比例負賠償之責。因此民眾於投保時應審慎決定保險金額,以免危險事故發生後,因認知不同,而衍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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