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2日 星期二

taipei dinner news-finance-6-22-22-金針以其收割或採集之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

金針以其收割或採集之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
財政部與經濟部為使金針之產地認定有所依據,業已依據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7條第1項規定,於99年6月3日會銜公告金針之原產地認定基準,即金針(不論生鮮、冷藏、冷凍、乾、切絲、調製)以其收割或採集之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並自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起實施。
關稅總局表示,海關為維護金針農權益,對於進口金針產地之認定,均力求審慎嚴謹,屆時亦將依公告基準據以認定金針之原產地,並綜合各項事證及查證結果研判,以杜非法走私,保護我國農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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