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4日 星期四

taipei dinner news-financial -6-24-19-同意聯邦商業銀行合併聯邦票券金融公司&受裁罰之對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及富邦金融控股公司。

同意聯邦商業銀行合併聯邦票券金融公司
金管會於本(24)日委員會決議,同意聯邦商業銀行(以下稱聯邦銀行)合併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聯邦票券),合併後存續主體為聯邦銀行,合併基準日預訂為99年8月16日。合併前聯邦銀行98年底之資產總額約3,471億3,004萬元,股東權益約175億3,023萬元,國內分支機構87家,合併後總資產約3,587億2,696萬元,股東權益約203億5,644萬元,國內分支機構90家。

金管會表示,本合併案具有整合銀行業務與票券業務,可促

進金融機構資源整合,提昇經濟規模及競爭力,亦具金融市場整

併正面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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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富邦銀行違反銀行法第22條規定從事未經主管機關核定經營之業務及富邦金融控股公司有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規定有礙健全經營情事處分案
一、 裁罰時間:99年6月24日(本會第308次委員會議通過)。

二、 受裁罰之對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及富邦金融控股公司。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22條、第129條第1款規定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規定。

四、 違反事實理由:

(一)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該行94年2月23日與富邦銀行(香港)簽訂「商業合作協議」,據以提供介紹客戶服務予富邦銀行(香港)。該行自94年2月至96年8月依該協議提供介紹客戶服務,獲富邦銀行(香港)分潤新臺幣○○百萬元,帳列「手續費收入」,並將該分潤收入列為推介理專銷售業績計算銷售獎金;其參與提供服務之分行家數及理專人數占全行比率分別達88﹪及50﹪。該行於上述契約執行期間反覆提供介紹客戶服務並收取手續費事實,構成經營業務行為。惟查本會核定該行得經營之業務項目並未包含該項業務,該行核有違反銀行法第22條規定,經營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經營之業務情事。

(二) 富邦金融控股公司:該公司對其子公司間業務經營合作未盡監督管理責任,內部稽核對跨子公司業務執行未能落實查核,且稽核報告及陳述意見與本會調查結果不符,核有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規定,有礙健全經營情事。

五、 裁罰結果:

(一)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依銀行法第129條第1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000萬元罰鍰。

(二) 富邦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第7款規定,核處停止依同法第36條及第37條規定申請轉投資業務暨代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之關係企業依第36條規定申請轉投資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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