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9日 星期二

taipei dinner news-financial-stock-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2010-6-29-08-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之處分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6月28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6月29日生效(xls)。
二、大展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代號:4724)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2,400,000股(含私募普通股2,16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4,000,000元乙案,因應行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金管會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業於99年6月25日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自即日起重新起算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報同意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3584)申請其已公開發行普通股74,865,935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748,659,350元,於其依規定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俟承銷完畢後得列為上市股票乙案。

貳、一、裁罰時間:99年6月2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前受託買賣業務員陳德馨。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7款及第9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前受託買賣業務員陳德馨有利用客戶帳戶買賣有價證券及與客戶有借貸款項之之情事,違反證券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受託買賣業務員陳德馨4個月業務之執行。

參、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規定公告申報98年度財務報告之裁處乙案
一、裁罰時間:99年6月28日
二、受裁罰對象: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陳漢杰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於98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98年度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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