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二點修正草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研訂「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二點修正草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將於近日內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
金管會表示,為因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75次委員會議決定,應於本事項中訂定費用上限,爰經金管會邀集學者、專家及業者討論獲致共識,而增訂費用收取上限,包括(記名式)掛失手續費、(記名式)贖回作業手續費、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及交易紀錄書面查詢手續費,其上限金額如次:
一、 (記名式)掛失手續費:每次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200元。
二、 (記名式)贖回作業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儲值餘額及押金之合計金額,且不逾新臺幣200元。
三、 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儲值餘額及押金之合計金額,且不逾新臺幣50元。
四、 交易紀錄書面查詢手續費:查詢最近一年以內之特定期間一個月內之交易紀錄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50元。查詢最近一年以前之特定期間一個月內之交易紀錄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元。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本修正草案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該會銀行局網站,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自刊登於銀行局網站7日內,歡迎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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