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次「江陳會談」順利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及「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經濟部積極迎接臺灣未來經濟發展的黃金十年,與大家做伙打拼贏先機
內容 第五次「江陳會談」已於本(99)年6月29日在大陸重慶舉行,會中順利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以下簡稱兩岸經濟協議)、「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等攸關臺灣經濟發展的兩項協議,為兩岸經貿關係的穩定發展,完善兩岸經營環境,及幫助台灣打開國際市場,迎接未來經濟發展的黃金十年,奠定堅實基礎。
一、兩岸經濟協議
自 馬總統於去(98)年2月宣布推動洽簽兩岸經濟協議以來,經濟部即積極展開個別研究,評估兩岸經濟協議的效益與影響,並與陸方進行非正式意見交換,在去年11月完成共同研究,得出簽署兩岸經濟協議對兩岸經濟發展均屬有利的一致性研究結論,並在兩岸兩會(海基會及海協會)去年12月22日舉行的第四次「江陳會談」中,同意將兩岸經濟協議列為第五次江陳會談之重要協商議題。
透過兩會安排,雙方協商團隊於本(99)年1月26日、3月31日及6月13日分別在北京及台北進行三次正式協商,期間雙方業務主管機關另進行10次以上各種形式的業務溝通,就協議文本及5項附件(包括:貨品貿易早期收穫、臨時原產地規則、雙方防衛措施、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臨時服務提供者定義),充分交換意見。最後,雙方協商團隊於6月23及24日第五次江陳會談預備性磋商會議中,再次進行文本暨附件之討論,幾經折衝協調,終於全部獲致共識,進而順利於本(6月29日)日舉行之第五次江陳會談中簽署。
回顧本案推動過程中,雖遭逢朝野各界不同意見,但在行政部門透過各種宣導與溝通,積極蒐集各方意見作為協商後盾,並推出「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等輔導措施,努力化解各界疑慮,降低反對聲浪,爭取支持,終於得以順利簽署,圓滿達成任務。
綜觀兩岸經濟協議簽署內容,除協議文本外,尚包括產業界最為關心的貨品貿易與服務貿易兩項早期收穫清單,以及為執行兩項早期收穫計畫所需的臨時原產地規則、雙方防衛措施與服務提供者定義等附件。相關重點說明如下:
(一) 協議文本:
1. 共計序言、五章、十六條條文。在序言中即列明,雙方同意,本著世界貿易組織(WTO)基本原則,考量雙方的經濟條件,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間的貿易和投資障礙,創造公平的貿易與投資環境。
2. 雙方合作範圍:確認兩岸將考量雙方的經濟條件,採取措施加強海峽兩岸的經濟交流與合作,並列舉納入兩岸經濟協議的合作範圍,包括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實質多數貨品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障礙;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提供投資保護,促進雙向投資;促進貿易投資便捷化和產業交流與合作。
3. 貿易與投資:
(1) 主要是針對未來所需要繼續推動的貨品貿易協議、服務貿易協議與投資協議等,訂出協商的範圍與主要事項,以及明訂於協議生效後6個月內展開協商,並儘速完成。
(2) 在貨品貿易部分,主要規定後續的協商應涵蓋的貨品範圍、產品分類、協商開始及結束期限、原產地規則、貿易救濟規則等事項。
(3) 在服務貿易部分,主要規定後續的協商之方向,應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繼續擴展服務貿易的廣度與深度,增進雙方在服務貿易領域的合作。
(4) 在投資部分:儘速建立投資保護機制,並提升投資的便利性與法規透明度。
4. 明訂經濟合作領域,包括但不限於智慧財產權保護、貿易便捷化、海關、金融、電子商務、產業合作、提升中小企業競爭力等領域及推動雙方經貿團體互設辦事處。至於具體合作內容與推動方式,將於協議生效後,再由雙方逐項協商具體計畫及內容。
5. 早期收穫:為加速實現兩岸經濟協議的目標,雙方同意對部分貨品與服務業別實施早期收穫,即使雙方在兩岸經濟協議生效後,儘速享有部分貨品降免稅與服務業開放利益。而為降低早期收穫項目對雙方產業可能的衝擊,協議中同時規定早期收穫降稅與服務業開放的相關配套措施,例如臨時貿易救濟規則(如反傾銷、平衡措施、防衛措施),以及臨時原產地規則、服務提供者定義等。
6. 為落實ECFA協議的相關配套安排,內容包含:
(1)例外條款:規定雙方可以採取或維持與WTO規則相一致的例外措施,以維護人民的健康及動植物的安全,或是維護國家重要的安全利益。例如,為維護國人的健康,得臨時禁止不安全食品的進口等措施。
(2)爭端解決機制:雙方應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6個月內就建立適當的爭端解決程序展開磋商,並儘速達成協議,以解決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在此之前應由雙方透過協商解決,或由「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適當方式加以解決。
(3)機構安排:雙方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負責處理與本協議相關的事宜,包括完成為落實本協議目標所必需的磋商、監督並評估本協議的執行、解決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等。
(4)附件及後續協議:規定五項附件(包括: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及降稅安排、臨時原產地規則、雙方防衛措施、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臨時服務提供者定義)以及根據本協議簽署的後續協議,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
(5)修正與生效:主要規定兩岸經濟協議內容可以經由雙方同意後修正,以及為使其生效,雙方應完成相關程序與通知對方等規定。
(6)終止條款:一方終止本協議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應在終止通知發出之日起30日內開始協商。如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則本協議自通知一方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起180日終止。
(二)貨品貿易早期收穫內容
1.製造業:
中國大陸同意對台灣降稅之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共計539項,這些產品以2009年中國大陸自台灣進口金額計算,計138.4億美元,占中國大陸自台灣進口金額16.1%,面對中國大陸的平均關稅是9.5%;台灣同意對中國大陸降稅之早期收穫產品清單計267項,這些產品以2009年台灣自中國大陸進口金額計算,計28.6億美元,占台灣自中國大陸進口金額10.5%,台灣的平均關稅是4.2%。兩岸早期收穫產品清單之項數及貿易規模比例,分別約為1:2及1:5。
2.農業:
目前不准由大陸進口的830項農產品,維持原限制規定,不進一步開放;原已開放自大陸進口的1,415項農產品亦不降稅,但爭取陸方可以片面提供我國農產品優惠關稅,包括其他活魚、金針菇、茶葉、柳丁等18項農產品。
3.降稅期程:由於雙方納入早收項目之平均稅率、實質平均稅率,我均為大陸的二分之一,陸方產品稅率集中在10%~15%,我方則介於2.5%~5%。經協商後,雙方同意採相同降稅模式,在早收實施2年內分3次降為零,但雙方適用不同標準,台灣適用的降稅級距是大陸的一半,說明如下:
(1)大陸降稅方式:2009年MFN關稅稅率小於(含)5%以下者,早期收穫計畫實施第一年(2011.1.1)立即降為零;MFN稅率大於5%但小於(含)15%者,實施第一年立即降為5%,第二年(2012.1.1)降為零;MFN稅率大於15%者,實施第一年立即降為10%,第二年降為5%,第三年(2013.1.1)降為零。
(2)臺灣降稅方式:2009年MFN關稅稅率小於(含)2.5%以下者,早期收穫計畫實施第一年(2011.1.1)立即降為零;MFN稅率大於2.5%但小於(含)7.5%者,實施第一年立即降為2.5%,第二年(2012.1.1)降為零;MFN稅率大於7.5%者,實施第一年立即降為5%,第二年降為2.5%,第三年(2013.1.1)降為零。
4.成果與效益:
(1)我方確實信守「不進一步開放大陸農產品進口」及「不開放大陸勞工來台」的承諾,並進一步爭取陸方同意對我部分具競爭力農產品提早降免稅。
(2)攻守兼備,陸方與我方的貨品早期收穫計畫,產品項數比約1:2.0 (約267項比539項),金額比約1:4.8 (約28.6億美元比138.4億美元),這個比例與目前兩岸貿易額的比例相當。
(3)陸方給予之早期收穫清單涵蓋範圍廣泛,遍及我各中小企業,但我方17項易受貿易自由化損害產業的相關產品不列入。
(4)對我效益如下:
-中國大陸同意對台灣降稅的早收清單中,有20%是台灣產品在中國大陸市場面臨東協國家激烈競爭或處於競爭劣勢的產品,此將有助台灣具競爭力但因受限高關稅以致競爭條件削弱的產品,得以緩解在中國大陸市場面臨的東協產品競爭威脅。
-中國大陸同意對台灣降稅的早收清單,有17%是在中國大陸市場上,台灣原本就較日本與韓國產品具有相當競爭優勢者,此將可使我部分優勢產業相較主要競爭對手在大陸市場搶佔商機。
-大陸同意對台灣降稅的早收清單中,有50%是屬於勞力密集型的傳統產業、中小企業與農產品,此類產品在大陸面臨的稅率均高達10%以上,將可為台灣的傳統中小產業開創市場先機。
-由於台灣內需型傳統產業、中小企業較多的產業及農業相關產品、仍對中國大陸管制進口,以及正在課徵反傾銷稅之產品,在大陸善意回應下,均未納入台灣開放早期收穫清單,此可有效保障台灣農業、傳統產業及中小企業之生存空間。
(三)服務貿易早期收穫內容:
1.兩岸經濟協議係全球首次在架構協議即納入服務貿易早期收穫之協議,經過協商,中國大陸同意對台灣開放11項(包括金融服務業3項、非金融服務業8項);台灣則同意對中國大陸開放9項(包括金融服務業1項、非金融服務業8項)。
2.另為避免他國服務業者搭便車,兩岸經濟協議亦對服務貿易早期收穫業別及開放措施的適用,制訂服務提供者定義。亦即,雙方服務業者必須符合相關規定,始能享有優惠待遇。例如我方業者如要到中國大陸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服務,除了醫療服務業外,其在臺灣原先經營的服務業別必須與其擬在大陸提供服務的業別相同(電腦業只能在大陸提供電腦服務),且要有連續3年的經營實績(金融服務業則須連續5年經營實績),以及具備繳納所得稅與擁有或租用營業場所之事實。
3.整體而言,由於我國服務貿易在WTO承諾開放程度較高,因此我國在服務貿易早期收穫清單之給予項目並未超過我國WTO入會承諾,對我國的衝擊實屬有限。且協議內亦納入服務貿易的臨時性緊急防衛措施條款,倘中國大陸服務提供者來台後對我國內服務業造成實質不利影響時,我國可啟動緊急防衛措施協商,雙方共同尋求解決方案。另觀察陸方開放項目均超出其WTO入會承諾的優惠待遇,我國業者可較韓國、日本、歐美等其他WTO會員,享有更優惠條件,例如其他國家業者投資經營大陸市場時受到合資限制,而我國符合兩岸經濟協議有關服務提供者定義之服務業廠商,到大陸進行中國大陸開放部門之同業投資時,則可享有獨資經營之優惠待遇,在資金調度及經營管理方面更具靈活度與彈性。
(四)整體而言,兩岸經濟協議涉及廣泛的經貿議題,包括貨品的降免稅、服務業的市場開放、雙向投資的促進與保障、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以及經濟產業的合作等領域。而兩岸經濟協議的簽署,將有助於兩岸優勢互補,提升台灣企業之競爭力,增加外商對台投資,進而增加就業機會。據經濟部評估,長期將增加 26 萬人次就業機會,而在早收清單的產品項目降為零後,預計增加 6 萬人次就業機會,兩岸經濟協議預期將帶給兩岸人民長期正面的經貿福祉。
二、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
為解決兩岸經貿活動交流愈趨密切後所衍生智慧財產權之申請、保護及權利遭侵害等相關爭議,兩岸兩會於去(98)年12月22日舉行之第四次江陳會談中,同意將智慧財產權議題納入第五次江陳會談之協商議題。
透過兩會安排,雙方協商團隊自本(99)年3月起進行多次業務溝通與聯繫,針對協議文本草案的架構與內容,及彼此對本議題關切的事項等,進行充分的討論與意見交換,整體協議內涵已於6月24日第五次江陳會談預備性磋商中獲致共識,並順利於6月29日第五次江陳會談中簽署。
綜觀協議內容,主要包括:
(一) 相互承認專利、商標、植物品種權優先權。
(二) 相互受理植物品種權的申請,並協商擴大可以申請保護的範圍。
(三) 建立共同打擊跨境不法的執法協處機制,依各自規定,妥善處理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事宜,例如打擊盜版及仿冒、取締非法下載音樂、電影等的侵權網站、共同防止著名商標或著名產地名稱被他人惡意搶註、加強取締「山寨」台灣水果等。
(四) 直接由台灣本地相關產業協會辦理著作權認證(目前必須透過香港來進行著作權認證)。
(五) 建立主管部門的溝通平台,建置「專利」、「商標」、「著作權」和「品種權」4個工作組。
透過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的簽署,可加強雙方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與合作,並具體建立兩岸溝通平台與協調處理機制,以更直接、有效及快速地協助國人解決在中國大陸面臨的智慧財產權的問題,對提升智慧財產權的創新、應用、管理及保護極有助益。
三、未來展望
兩岸經濟協議及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簽署後,將送立法院審議,接受國會的高度監督,而且要等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才會有明確的生效日期。為使兩項協議能及早生效實施,經濟部將與相關部會充分配合,全面進行與立法院之溝通工作,做好相關準備,爭取委員們的支持,俾及早順利完成審議。同時,為使貨品貿易與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計畫能在兩岸經濟協議生效後儘早實施,經濟部亦將透過聯繫機制確認實施事宜。
對於未及納入早期收穫計畫之貨品及服務業,經濟部將依據兩岸經濟協議規定,在協議生效後6個月內啟動貨品貿易及服務貿易協議之協商,繼續爭取大陸開放市場。
同時,經濟部將內外並重,除密切觀察我對大陸進一步降稅產業有無受到衝擊,適時運用「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給予協助外,並將繼續改善國內經營環境,協助企業拓展內外銷市場,幫助廠商根留台灣,持續對國內產業提供協助與輔導,以提升國際競爭力,並確保國內產業與中小企業的發展,做好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準備外,並將透過兩岸經濟協議這個敲門磚,積極尋求與其他重要貿易夥伴洽簽自由貿易協定,以達「壯大台灣、連結亞太、布局全球」之目標。
本案新聞稿聯絡人:
貿易局電話:23977254 23977255 23977256 23977258
相關檔案 2010-06-29-協議文本(new)
2010-06-29-附件一貨品貿易協定早期收穫清單及降稅安排
100629附件二臨時原產地規則(new)
2010-06-29-附件三貿易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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