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7日 星期一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1-11-7-10-行政院金管會每日新聞

澄清「外匯準備金本周拍板」之說明
有關外界關切壽險業匯兌成本的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乙事,金管會表示,非常重視此一議題,並已邀集壽險業者瞭解相關方案之可行性,目前並與壽險業持續溝通研議中,尚無報載所指外匯準備金本周拍板之規劃時程。
金管會並表示,壽險業因其保險負債存續期間遠較一般產業長,其投資配置多以長期投資為主,為避免短期之匯價波動影響業者之正常營運,並降低保險業避險成本,壽險業爰提議建立平穩保險業兌換損益之適當機制方案。金管會將與壽險業者共同持續研議建立公平合理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機制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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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擔任權證或ETF流動量提供者之造市及避險交易行為,得不受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1條第1項及第36條之1第2項之限制

考量證券商為擔任認購(售)權證、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流動量提供者之造市交易行為,暨為進行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實物申購、買回或相關之避險行為,該等交易行為本質與為買賣股票獲利之自營交易不同,金管會爰修正證券商從事上開交易行為,得不受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1條第1項有關自行買賣投資流程規定之限制。
另考量證券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或期貨顧問業務者,其顧問部門研究報告公開後二小時內,其他部門不得買賣該研究報告所建議標的之限制,恐影響證券商辦理上開造市及避險行為之必要操作,爰一併放寬不受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6條之1第2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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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月4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月7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函報同意Epitomics International Inc.(宜佰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普通股股票計36,226,711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362,267,110元,於其依規定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櫃前公開銷售後,得列為上櫃股票;暨已發行得轉換為普通股之員工認股權憑證2,347,728單位,依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行使而發行之普通股得列為上櫃股票。
四、兆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證券代號4969)申報合併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發行新股乙案,該公司因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業於100年11月3日自行補正,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五、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函報同意KeeSong Bio-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 (KY其祥)(證券代號1258)申請其已公開發行普通股3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300,000,000元,俟其依規定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櫃前公開銷售完畢後,得列為上櫃股票乙案。
六、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2845)申請廢止前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4月28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15296號函同意申報生效發行海外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業經該會廢止在案。

貳、美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之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11月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美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吳維忠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2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美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隆公司)之子公司美隆國際有限公司、MAKINGO DEVELOPMENT CORP.及Fine Station Limited分別於100年3月2日經各子公司董事會通過新增資金貸與他公司,且新增資金貸與餘額已達「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下稱處理準則)第22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之標準,美隆公司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代子公司辦理不定期公告申報,惟美隆公司遲至100年8月29日始代上揭各子公司辦理相關資金貸與公告申報事宜,核未符處理準則第22條第2項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核處美隆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參、美嘉生電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規定公告申報100年第3季財務報告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11月4日
二、受裁罰對象:美嘉生電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張芯榆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美嘉生電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於100年第3季終了後1個月內公告申報100年第3季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美嘉生電股份有限公司之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肆、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規定公告申報100年第3季財務報告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11月4日
二、受裁罰對象: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陳民良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於100年第3季終了後1個月內公告申報100年第3季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伍、本會依證券交易法第21條之1協助外國主管機關調查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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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月3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月4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十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證券代號4967)申請撤回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2,200單位,每單位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計得認購普通股2,200,000股,以發行新股為履約方式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准予撤回在案。

貳、各上市公司100年9月份董事監察人持股異動及設解質情形

參、各上櫃公司100年9月份董事監察人持股異動及設解質情形

肆、各興櫃公司100年9月份董事監察人持股異動及設解質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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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10月份外資新聞稿
一、外國機構投資人(FINI)及大陸地區投資人(陸資)投資國內證券辦理登記情形如次:
100年10月1日至100年10月31日止,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完成登記146件;境內外國機構投資人完成登記1件;大陸地區投資人完成登記0件。
二、華僑及外國自然人(FIDI)投資國內證券辦理登記情形如次:
100年10月1日至100年10月31日止,境內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完成登記59件。
三、全體外資(FINI加FIDI及海外基金)及陸資投資上市(櫃)股票買賣超情況:
(一)100年開盤至100年10月31日止,全體外資及陸資買進上市股票總金額約新臺幣49,985.90億元,賣出上市股票總金額約新臺幣52,558.92億元,全體外資及陸資累計賣超上市股票約新臺幣2,573億元。
(二)100年開盤至100年10月31日止,全體外資及陸資買進上櫃股票總金額約新臺幣1,988.12億元,賣出上櫃股票總金額約新臺幣1,920.02億元,全體外資及陸資累計買超上櫃股票約新臺幣68.1億元。
四、外資及陸資投資國內資金匯出入情況:
截至100年10月31日止,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陸資暨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共累計匯入淨額約1,575.68億美元(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加陸資累積淨匯入:1,574.32億美元;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累積淨匯入:1.36億美元),較100年9月底累計匯入淨額1,571.47億美元,增加約4.21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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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多利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違規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11月3日(本會第379次委員會議通過)
二、受裁罰之對象:安多利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2款及第3款、第104條及第111條第2款。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
(一)本會於99年10月27日~11月3日對安多利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多利投信)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該公司運用私募基金投資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下稱本法)第7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54條及第74條規定、行為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5條規定及本會95年2月17日金管證四字第0950000786號令等規定,例如投資於基金管理機構成立未滿1年之境外私募基金,違反各私募基金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投資說明書所載評選標準及本會上開函令之規定;此外,並有未依公司內部所訂之投資管理辦法選擇投資標的,及將申購款匯入自然人帳戶及未留存相關申購資料等情事,有影響基金受益人權益之虞。
(二)該公司無具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8條規定資格條件之專業股東,違反本法第74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8條規定,迄今仍未改善。
五、裁罰結果:
(一)針對本會一般業務檢查缺失部分,因行為時總經理廖煻燿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之執行,並曾兼任財務部門主管,負有為公司管理事務之責,對各部門主管有指揮之權,私募基金相關之投資分析報告、投資決定書及法令遵循監控表、日記帳等報表亦須經其核可,惟其執行總經理業務期間公司有前揭投資決定、交易執行、匯款作業及交易資料保存等違反規定情事,未充分考量受益人權益,故依本法第103條第2款規定命令安多利投信解除廖君職務,並就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54條規定部分依本法第111條第2款處罰鍰60萬元。另就未具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8條規定資格條件之專業股東部分,依本法第103條第3款規定對安多利投信停止二年新增募集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惟若於二年內,公司完成招募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8條規定資格條件之專業股東,且合計持有股份達於已發行股份總數20%,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得向本會申請恢復新增募集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
(二)另前述本會一般業務檢查所發現缺失,該公司相關人員未確實依法規執行業務,致影響公司業務之正常執行,核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第104條對行為時內部稽核主管張高毅及行為時投資研究部門主管李進明分別停止3個月執行業務,並對行為時法令遵循主管邱俊傑停止1個月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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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一、裁罰時間:100年11月3日(本會第379次委員會議通過)
二、受裁罰之對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第14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8年3月至99年4月間分別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所規範對象辦理多筆「多元得利非保本型匯率連結組合式商品」之交易,未事先提報董事會決議,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第1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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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商業銀行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一、裁罰時間:100年11月3日(本會第379次委員會議通過)
二、受裁罰之對象: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第14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玉山商業銀行98年1月至99年1月間分別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所規範對象辦理多筆「雙元匯率連結組合式商品(DCI)」之交易,未事先提報該行董事會決議,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第1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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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同意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請設立金邊分行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於100年11月3日同意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向柬埔寨政府申請設立金邊分行。
金管會表示,該行表示為增進業務之國際化,提供客戶及東南亞地區台商更完整之金融服務網,因此向金管會申請於柬埔寨設立金邊分行。。
金管會表示,本國銀行中第一銀行及兆豐銀行已在柬埔寨設立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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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二點、第三點修正草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研訂「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2點、第3點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徵詢各界意見。
金管會表示,依現行規定,商業銀行不得投資於大陸地區政府及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惟歷經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兩岸三項金融MOU、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等之陸續簽署,兩岸金融循序進入直接往來階段,國內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並已陸續獲准開辦人民幣業務。為進一步活絡銀行資金運用,爰於現行條文第2點第3項原文字後增列「商業銀行海外分支機構投資之有價證券不在此限。」等文字,開放商業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得投資大陸地區政府及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並對第2點及第3點序文酌作文字修正。至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投資大陸地區發行之有價證券,可以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向本會申請辦理。
本次檢討開放係就商業銀行得投資之有價證券範圍增加產品類別,至於各產品之投資限額仍依現行規定辦理,尚不致增加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總風險,且銀行於計算資本適足性時亦須就其投資標的計提對應之風險權數,已可適度反映其投資之風險。另一方面,「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兩岸金融許可辦法)於100年9月7日修正後,已增訂第12條之1,對於銀行對大陸地區之投資及授信等暴險採總量管理並計入投資額度。綜上,開放商業銀行海外分支機構投資大陸地區政府及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尚不致增加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總風險。
有關「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2點、第3點修正草案,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金管會銀行局網站,業者及各界如有任何意見,可自公告日起7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銀行局提出。
檢附「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2點、第3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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