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處分案
以下簡稱為金管會)今日對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發現該公司以取得不動產方式作為債權收回之交易有違反保險法令之情事,核處罰鍰新臺幣90萬元,並對相關負責人處分如下。
一、裁罰時間:100年11月1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2項第2款及第3款、保險法第168條第4項、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查該公司以取得不動產方式作為債權收回之交易違反保險法令,核處罰鍰新臺幣90萬元整,同時解除決議本案之前獨立董事黃磊職務及停止監察人焦仁和於一年內執行職務,及命該公司解除行為時前總經理賴宜銘職務及負責本案之法令遵循主管前副總經理蔡良嘉職務,並限期該公司於6個月內完成所取得不動產之處分變現。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資金運用作業,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