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9月16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9月19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3688,公開發行公司)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00,000,000元乙案,前核因該公司有申報書件不完備及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經本會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業於100年9月15日提出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本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自100年9月15日起重新起算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處南璋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4712,上櫃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9月16日
二、受裁罰對象:南璋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翁宗宇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南璋股份有限公司於100年7月18日簽訂契約並公告以199,471,222元出售閒置廠房,交易金額已達該公司實收資本額20%,其交易金額係依據99年7月27日之鑑價報告,與契約成立日已逾3個月,未符合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雖該公司另委託鑑價公司於100年7月19日完成最新鑑價報告,核仍有未符前揭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處分不動產之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20%或新臺幣3億元以上者,應先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估價報告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參、處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1504,上市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9月16日
二、受裁罰對象: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劉兆凱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經由第三地區投資事業再轉投資之大陸投資事業台安科技(無錫)有限公司於100年1月31日董事會通過,以盈餘轉增資方式增資1,000萬美元,惟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遲於100年8月8日始對前揭大陸地區投資案於公開資訊觀測站進行公告,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規定第1項第2款,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辦理公告申報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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