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9月23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9月26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證券商代號8560)申請廢止前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6月28日金管證券字第1000029592號函有關同意申報生效之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新臺幣57,600,000元乙案,業經本會廢止在案。
貳、核准台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台新中國行業領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23)日核准台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開放式股票型「台新中國行業領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60億元,基金保管機構由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該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30天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新臺幣3億元。
該基金主要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國外地區包括美國、大陸地區及香港。
該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6個月後,原則上,投資於民生可選品(Consumer Discretionary)、民生必需品(Consumer Staple) 、金融(Financials)、能源(Energy)、公用事業(Utility)、原材料(Material)、醫療保健(Health Care)、工業(Industrials )、資訊科技(Information Technology)、通訊服務(Telecommunication Service)等十項產業類別中具有領先優勢企業之中國大陸或香港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投資於國內外上市或上櫃股票、興櫃股票、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得低於基金淨資產價值之70%(含)。
參、核准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保德信新興中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23)日核准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開放式股票型「保德信新興中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100億元整,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該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3億元。
該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美洲、歐洲、亞洲及非洲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有價證券。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票、興櫃股票、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得低於基金淨資產價值之70%(含);且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中小型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及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中小型公司所發行,而於其他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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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資本市場基本面良好,呼籲投資人理性面對
近期受歐債風暴及市場擔心歐美景氣衰退影響,造成全球主要股市波動較鉅,我國股市亦同,惟目前國內總體經濟基本面仍屬穩定,上市公司基本面健全,100年1月至8月份上市公司累計營收新臺幣126,371億元,較去年同期成長2.04%。
金管會將持續觀注全球股市變化並掌握國內證券交易市場動向,必要時將採取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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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今(23)日媒體報導「面對股市,金管會副主委李紀珠鼓勵四大基金要護盤」內容純屬子虛烏有,金管會嚴正澄清如下: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委李紀珠今天出席活動後,臨上車前,短暫回答媒體詢問關於股市情況,李紀珠副主委回答如下:「台灣股市、經濟、金融是全球股市、經濟、金融的一環,不可能不受國際經濟、金融及股市的影響,但台灣上市櫃公司今年上半年績效還不錯,只是面對全球經濟、金融情勢的不穩定,我們將更審慎面對。」回答中,完全未涉及四大基金護盤乙事。
至於提及四大基金是在先前參加「建構和諧、富足及誠信新興資本市場」研討會致詞時表示,「為推動企業更重視企業社會責任及公司治理,政府除訂定管理規則外,亦可考慮提供誘因,鼓勵四大基金或其他資金投入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及公司治理績效很好且具誠信的公司,以資鼓勵。」談論主題、場合完全不同且無涉今日股市,請媒體勿再張冠李戴,以訛傳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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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9月22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9月23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凌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4952,興櫃公司)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1,038,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10,380,000元乙案,有申報書件不完備等情事,該公司業於100年9月21日自行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台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規定公告申報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之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9月22日
二、受裁罰對象:台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許能舜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台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於100年上半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公告申報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台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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