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遭竊案有關內控缺失,經核處罰鍰新臺幣300萬元
一、裁罰時間:100年9月29日(本會第374次委員會議通過)。
二、受裁罰之對象:第一商業銀行。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對ATM備份鑰匙之簽封管理不實、未落實金庫門密碼之變更/保密及未遵行裝卸鈔後密碼鎖亂碼程序等三項ATM管理疏失,致分行曝露於高度作業風險,並使有心人士有機可趁,顯示該行未實際責成經理部門擔負落實內控之責,有損該行內控制度之健全有效,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該行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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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銀行依第二支柱監理審查原則申報100年度壓力測試結果
依據巴塞爾資本協定二(Basel II)第二支柱之精神,銀行應每年辦理壓力測試,以強化其辨識、分析及管理風險之技巧。據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改善目前銀行自行辦理壓力測試之方法,並加強銀行對於壓力測試之重視,以期銀行透過壓力測試之執行,增進其本身風險狀況之瞭解及評估銀行資本適足性抵禦壓力情況下之能力,於100年4月函請36家本國銀行以99年底為基準日,並依據金管會99年7月8日所發布「銀行辦理壓力測試作業規劃」之執行架構及方法論,設定壓力情境,計算未來1年內可能發生之壓力情境(區分為輕微情境與較嚴重情境)下之可能損失及對其資本適足比率之影響。
依據36家本國銀行之整體壓力測試結果,在輕微情境下,本國銀行之平均資本適足率及第一類資本適足率分別為11.10%及8.43%;在較嚴重情境下,本國銀行之平均資本適足率及第一類資本適足率則分別為9.65%及6.99%,測試結果顯示本國銀行在壓力情境下之資本適足比率,仍高於法定最低標準(法定最低資本足率為8%;第一類資本適足率為4%)。至於個別銀行部分,透過資本強化及資產調整配置,各銀行於壓力情境下之資本適足率亦均已符合法定最低標準。
金管會表示,為使銀行能逐步發展較為精進之測試方法,本次未統一設定壓力情境,且本次壓力情境相關參數之估計(如損失率及違約損失率),各銀行可依據其內部之授信管理或資料庫適足性等因素,選擇其適用之方法。截至100年6月底止,本國銀行平均資本適足率為11.74%,平均第一類資本適足率為8.96%;截至8月底止,逾期放款比率為0.47%,備抵呆帳占逾期放款之覆蓋率為210.06%,顯示目前銀行體系具備適足之資本結構,又本會亦要求銀行適度提高放款損失準備提列,以充足損失準備及承擔風險能力。
另配合巴塞爾資本協定三(Basel III)提高對資本內容之要求,金管會亦將以漸進方式要求銀行重視普通股權益比率及第一類資本比率。故本次壓力測試之執行,除有助於銀行評估其整體部位之暴險狀況及瞭解其自身之損失承受能力外,銀行亦可根據本次測試結果作為長期健全財務之參考,妥善進行未來相關業務之調整,並預作長期資本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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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9月28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9月29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兆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證券代號4969) 申報合併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發行普通股79,65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796,500,000元乙案,核因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四、昱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3514)申報發行海外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上限總額美金200,000,000元乙案,核因該公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條第2項規定,自即日(100年9月28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五、浩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5364)申請撤回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股票181,923,74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819,237,400元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准予撤回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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昱晶能源科技(股)公司申報發行海外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案停止申報生效新聞稿
昱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3514)申報發行海外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上限總額美金200,000,000元乙案,核因該公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條第2項規定,自即日(100年9月28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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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9月27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9月28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函報同意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已公開發行普通股84,97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849,700,000元,於其依規定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櫃前公開銷售,俟承銷完畢後得列為上櫃股票乙案。
貳、處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9月27日
二、受裁罰對象: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2874)負責人王和生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2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前發生變動,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2項第2款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辦理公告申報。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參、啟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業務人員違規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9月2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啟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暨其業務人員劉意中。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1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4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4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啟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劉意中有於傳播媒體從事投資分析之同時,有未列合理研判分析依據,對不特定人就個別有價證券之買賣進行推介、以及引用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等情事;另劉意中於節目中提供證券投資分析時,公司並未製作相關投資分析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及第104條規定,處啟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糾正,並命令啟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業務人員劉意中1個月業務之執行。
肆、顧德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業務人員違規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9月2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顧德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暨其業務人員余世欽。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4條第1項第7款、第9款及第14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1項第7款、第9款及第14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顧德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余世欽君有於傳播媒體從事投資分析之同時,有招攬客戶之廣告行為、對個別有價證券未來價位研判預測,以及引用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等情事。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及第104條規定,處顧德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糾正,並命令顧德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業務人員余世欽君2個月業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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