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6日 星期二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0-11-16-20-外國銀行在臺分行配合新修正「外國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配合新修正「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辦理增資情形之說明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為進一步提升外國銀行在臺業務之財務管理及風險承受能力,以確保客戶權益並促進我國金融市場之穩健發展,已於去(98)年12月11日修正發布「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將原先每增設1家分行所需之最低營運資金新臺幣1億元之規定,提高至辦理收受自然人新臺幣存款業務者為2億5千萬元,未辦理自然人存款業務者提高至新臺幣2億元。另各外銀在臺分行須於該辦法修正實施後1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依據金管會統計數據,為因應該辦法之修正,全體28家外銀在臺分行合計所需最低營業所用資金,由原先之新台幣1百零7億元,大幅提高至2百17億元,共需增資1百10億元,爰該法規之修正,可望大幅提升外銀在臺分行之風險承擔能力,以利永續經營並提供客戶更適切之服務。
有關各外銀分行執行情形,因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向來多將盈餘保留在臺以供業務拓展需要,因此除新加坡星展銀行因承受原寶華銀行據點,尚需由外國母行匯入營運資金以符合新規定要求外,其餘各外銀在台分行之淨值,均足以支應需增加之營運資金,爰採盈餘轉增資方式辦理以符合金管會之要求。另查新加坡星展銀行已向本會申請辦理相關事宜。
金管會表示將持續審慎監督各外銀在臺分行財務業務之遵法情形,以有效保障客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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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晶光電(股)公司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停止申報生效新聞稿
玉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3406)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00,000,000元乙案,因本次募資計畫購置生產設備應評估事項等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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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11月12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月15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函報同意牧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已公開發行普通股22,549,635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25,496,350元上櫃。
四、華廣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證券代號4737)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作為初次上市前公開承銷)3,716,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37,160,000元乙案,核因該公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前經金管會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業於99年11月10日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自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補正書件即日起重新起算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五、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代號1815)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26,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60,000,000元乙案,核因該公司轉投資事業營運狀況及投資規劃,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六、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2408)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70,000單位,每單位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計得認購普通股70,000,000股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准予撤回在案。

貳、處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9年11月12日
二、受裁罰對象: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栗志中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6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99年股東常會開會通知書,就擬辦理私募普通股票,未於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私募價格訂定依據及合理性、特定人選擇之方式及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等事項,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6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參、國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之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99年11月12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國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黃行健及王學綺等2人。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7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國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僱人黃行健及王學綺等2人有利用客戶帳戶買賣有價證券之情事,違反前揭證券管理法令。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該公司對受僱人黃行健及王學綺等2人予以停止執行業務1個月之處分。

肆、華南永昌投信申報募集開放式「華南永昌中小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開放式股票型於國內募集投資國內之「華南永昌中小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由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乙案,自99年11月12日申報生效。該基金應於申報生效日起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3億元。

該基金自成立日起3個月後,投資於上市及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及台灣存託憑證之總額不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70%(含),且投資於實收資本額新臺幣60億元以下之上市及上櫃公司股票,不得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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