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今日對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99年度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情事,核處罰鍰新臺幣90萬元整,並就乙項缺失處以糾正。
一、裁罰時間:99年11月2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6條第8項、第146條之2第2項及第149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出售不動產未經不動產鑑價機構評價之情事,應依保險法第168條第4項第3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90萬元;另該公司新增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人員及從事避險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相關文件之新增或變更,有未報請主管機關備查部分,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規定予以糾正。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資金運用,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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