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11月25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月26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志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8213)前經本會以99年8月2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390301號函同意申報發行國內第1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每張面額新台幣10萬元整,上限總額新台幣400,000,000元乙案,因該公司未依公司法第252條第1項規定之期限辦理相關公告,而有同法第252條第2項之情事,且自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逾3個月未募足款項,業經本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款規定予以廢止在案。
四、英屬開曼群島商世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Alchip Technologies, Limited)申報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乙案,因申報書件不完備,經該公司於99年11月24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8條第3項準用第5條第3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伍、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代號1815)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26,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計新臺幣260,000,000元,前因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9年11月12日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業於99年11月24日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本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自99年11月24日起重新起算其申報生效期間,如無重大異常,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六、曜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證券代號4138)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4,5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45,000,000元乙案,經核該案暫定承銷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其合理性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貳、修正「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部分條文,同時廢止本會九十六年二月六日金管證四字第○九六○○○二四三一一號令、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金管證四字第○九六○○五三六一二號令及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金管證投字第○九九○○一二五一一一號令
參、處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9年11月2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及第58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有運用基金或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未作成投資決定書,即有交易紀錄,投資作業流程顛倒,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相關法令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3條第2款及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處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共計新臺幣24萬元。
肆、處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 裁罰時間:99年11月25日
二、 受裁罰對象: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朱炳昱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第 178條第1項第7款、第 179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
四、 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98年12月31日召集董事會,未於開會7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核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之規定。
五、 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新臺幣24萬元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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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有關媒體報導美國調查對沖基金內線交易中,台灣朱姓涉案人指稱「亞洲沒人管」乙事
據媒體報導美國FBI於調查對沖基金內線交易案中發現朱姓人員係Primary Global的臺灣聯絡人,其涉嫌自 2009 年1月至8月期間,即不斷提供該案涉案人加州避險基金公司 Spherix Capital LLC 前經理人內線消息。Spherix被控付費給朱員的公司以交換Broadcom(BRCM-US)、Atheros (ATHR-US) 及 Sierra Wireless (SWIR-US) 等無線通訊設備大廠之內線交易資訊。朱員亦多次在電話中描述在亞洲安排投資人與公司碰面,因為當地「沒人管」,且「在亞洲有許多管道,願意提供公司的財務資訊」等語。
對於上開事件,金管會特別說明如下:
一、 該會對境外基金、外國人來台投資及內線交易均有規範,並非「沒人管」。境外基金如擬來台募集、銷售,應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先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境外基金如以投資人身分來台投資,應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先登記取得身分證明後,始得在我證券期貨市場交易。另其交易受臺灣證券交易所及期貨交易所之即時市場監視,如有交易異常、內線交易、市場操縱等嫌疑,金管會將舉證移請檢調機關偵辦處置。
二、 經查上揭媒體報導之對沖基金,並非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境外基金;涉案之三家外國公司,均非我國上市櫃公司,另渠等(含該對沖基金)均未來台申請外資帳戶,並無在台交易之資訊。因上述三家公司均為外國上市公司,該案係涉及違反美國證券管理法令規範。
三、 該案現已進入美國司法程序,截至目前,金管會並未接獲美國政府之相關詢問,但已透過管道瞭解美國政府提供詳細資料之可行性,並將隨時注意本案為必要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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