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產物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於今日對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發現該公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核處罰鍰新臺幣30萬元。
一、裁罰時間: 99年11月2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行為時保險法第148條之2第2項及同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9條第3項等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查該公司之董事長及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代表人異動,未依規定於事實發生2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告,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2第2項及同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3項規定,核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揭露,應確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並應落實法令遵循暨內部控制制度,以免觸法。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