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40號「保險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之發布,「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業已統合並修正相關規定,並於100年1月1日起施行,爰研擬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部分條文,並自10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草案金管會已邀請專家及相關單位,召開會議研商完竣,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預告作業,以徵詢各界意見。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一)配合「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修訂,須分別揭露承保及再保險分入業務、再保險分出業務及自留業務等各種準備金,爰刪除自留及自留業務等用語。(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
(二)參考「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十一條,將已報未決賠款修正為已報未付賠款,未報未決賠款修正為未報賠款。(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本辦法第四條有關上年度特別準備金餘額之孳息,現行係以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算,惟定期儲蓄存款開戶資格僅限自然人或非營利法人,爰修正以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參考「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二十五條,對於提列分出再保險資產作一概括性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一)
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修正條文草案:
(一)配合「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修正損益會計科目、新增再保險準備資產科目及修正會計分錄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附件)
(二)配合「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款規定,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應揭露收入與成本等資訊,爰明定保險人應編製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收入成本明細表。(修正條文第九條)
金管會表示,為徵詢各界意見,會將修正草案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金管會保險局網站,各界如有任何意見,可自公告日起7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保險局提出(該會保險局便民電子服務窗口網址為http://www.ib.gov.tw)
備註:
檢附該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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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附件1 準備金-總說明│附件2 準備金-對照表│附件3 會計處理-總說明│附件4 會計處理-對照表│附件5 會計處理-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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