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日 星期四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1-9-1-10-金管會每日新聞

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除第二十六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品字第10002526601號





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除第二十六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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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豐富實業(股)公司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案停止申報生效新聞稿
慶豐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9935)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6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600,000,000元乙案,本案核有申報書件不完備及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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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金融往來辦法核定施行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行政院已於8月31日核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兩岸金融往來辦法)修正草案,金管會將依行政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
鑑於兩岸已於99年6月29日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雙方金融往來更趨頻繁,金管會爰依據兩岸金融協商進程,適時檢討放寬兩岸金融業務往來相關規範,並參考銀行業者之建議,修正兩岸金融往來辦法,以提昇我國銀行業之競爭力。
本次兩岸金融往來辦法的修正重點,主要是調整銀行進入大陸市場之主體及經營型態、強化風險控管機制及適度放寬兩岸金融業務範圍等3部分,其重點如次:
一、調整銀行進入大陸市場之主體及經營型態:
(一)取消二擇一:臺灣地區銀行或第三地區子銀行均可赴大陸地區設立分行、子銀行或參股投資。
(二)取消三擇二:臺灣地區銀行或第三地區子銀行可自由選擇赴大陸地區設立分行、子銀行或參股投資。
(三)取消臺灣地區銀行、金控公司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以一家為限之規定。
二、強化風險控管機制:
(一)臺灣地區銀行及金控公司匯往大陸地區之營業資金及投資限額,改採全行(全集團)之控管機制,銀行及其子公司赴大陸地區所累積指撥的營業資金及投資總額合計數,不得逾銀行淨值的15%;金控公司及其子公司赴大陸地區參股投資,投資總額不得逾其淨值10%。
(二)建立銀行對大陸地區之總量暴險機制,規定各臺灣地區銀行對大陸地區之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總額度,不得超過其上年度決算後淨值之1倍,計算方法將由金管會洽商中央銀行意見後定之。另配合刪除大陸地區分行授信總餘額倍數限制之規定。
(三)參考大陸地區對外國銀行在陸分行收受當地居民人民幣存款之相關規定,調整陸銀在臺分行收受自然人新臺幣存款限制,由每筆新臺幣150萬元定期存款調整為每筆300萬元。
三、適度放寬兩岸金融業務範圍-辦理業務範圍採負面表列,可對大陸地區人民、法人辦理授信
(一)臺灣地區銀行之海外分支機構、OBU及DBU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之業務往來項目,回歸一般性業務規範,採負面表列規定。
(二)臺灣地區銀行之海外分支機構及OBU辦理大陸地區授信業務,授信對象不再限於大陸臺商或大陸外商,可承作大陸地區人民、法人之授信業務。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聯絡電話:02-8968-963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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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呼籲消費者購買外幣保單應注意匯率風險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外幣保單之保險費、保險給付、保險單借款、費用等相關款項收付之幣別皆為外幣,提醒消費者購買該等保單時應注意匯率風險、保障範圍是否適合自身需求、未來是否確有該外幣需求及計價幣別所屬國家政治及經濟變動風險等,並應向經金管會許可設立之合法保險業者購買,以維權益。
金管會指出,目前國內市場上銷售之外幣傳統型保單常以較高預定利率為訴求吸引保戶購買,惟外幣傳統型保單多屬中長期契約,契約存續期間短則六年,甚至長達數十年,由於匯率變化難以預測,故預定利率不能完全反映實際報酬率,消費者在購買外幣保單前,除應審慎評估其保障範圍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外,並應審酌保單計價幣別所屬國家之政治及經濟變動風險、未來是否確有外幣需求與自身承受匯率風險能力等因素,不宜僅考慮利率因素。另以外幣投資型保單而言,預定利率僅為計算保險保障費用(保險成本)之基礎,其報酬率主要視該投資型保單所連結之投資標的之績效而定。總括而言,外幣保單屬長期性保險商品,與基金等一般理財商品不同,消費者在購買時主要仍應審慎考慮商品內容是否符合自身需求。
金管會亦提醒消費者,因外幣保單相關款項之收付幣別皆為相同外幣,保險公司會與要保人事先約定收付方式,且以外匯存款戶撥存之。在必須透過銀行外匯存款存撥之情形下,要保人繳付外幣保費、中途解約及受益人領取外幣保險給付時,其過程可能需經過匯款銀行、國外中間行及收款銀行,消費者對於因上述交易過程衍生之各項匯款費用屬於其應承擔部分,在投保前均應充分瞭解,以避免未來發生爭議。另金管會要求招攬外幣保單之業務員應通過相關商品資格測驗並完成登錄後方得招攬。
金管會並呼籲保險業於銷售外幣保單予消費者時,應瞭解保戶之需求與承受匯率風險之能力,注意該等商品是否適合該消費者,並向保戶充分說明相關資訊。目前國內各類外幣保單已可提供民眾多元化之外幣資產配置選擇,呼籲消費大眾如有購買外幣保單需求,應向經金管會許可並取得營業執照之保險業者購買外幣保單,不要購買未經本會核准設立之國外保險公司簽發之國外保單(俗稱地下保單),以免發生糾紛無法受到國內法律保障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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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調整證券商及期貨商提撥保護基金金額或比率
考量保護基金規模、保護機構財務結構健全並兼顧業者成本負擔,金管會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8條規定發布令,調整100年7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證券商及期貨商提撥保護基金之比率或金額如下:
一、 證券商調整為按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成交金額之萬分之0.0185提撥(原為萬分之0.0285)。
二、 期貨商調整為:
(一) 臺股期貨、電子期貨、金融期貨、臺灣50期貨、黃金期貨、非電金期貨、櫃買期貨,按受託買賣成交契約數各提撥新臺幣0.42元(原為1.06元)。
(二) 小型臺指期貨、MSCI臺指期貨,按受託買賣成交契約數各提撥新臺幣0.26元(原為0.66元)。
(三) 臺指選擇權、電子選擇權、金融選擇權、非金電選擇權、櫃買選擇權、MSCI臺指選擇權、利率類期貨(10年期公債期貨及30天期利率期貨)、臺幣黃金期貨,按受託買賣成交契約數各提撥新臺幣0.18元(原為0.44元)。
(四) 黃金選擇權、股票期貨、股票選擇權,按受託買賣成交契約數各提撥新臺幣0.09元(原為0.22元)。
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電話:02-27747277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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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100%無實體發行
為提升交易安全效率及與國際接軌,金管會於98年7月14日召開研商推動有價證券全面無實體發行會議,成立專案小組,期以三年為目標積極推動有價證券全面無實體發行。本案經集保結算所擬具計畫並積極輔導辦理有價證券全面無實體轉換作業,已提前於本(100)年7月底達成我國證券市場100%無實體之目標。
依集保結算所統計資料,99年1月底時,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票全面無實體家數占全體市場比例僅為40.9%,至99年10月28日已突破90%,另截至99年12月底股票全面無實體已達96.70%,而於本(100)年7月29日,1644家上市櫃及興櫃公司均全面採無實體發行,已正式進入有價證券全面無紙化時代。
上市櫃及興櫃公司有價證券全面無實體發行後,提供整體證券市場安全、便捷、低成本、高效率及符合環保、綠色減碳的無紙化作業環境。另投資人倘仍自行保管舊票,雖不影響股東權益之行使,惟仍請儘速洽往來證券商辦理舊票代收作業,以降低有價證券遺失、被竊、偽變造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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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8月31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9月1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金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5383)申報以盈餘20,800,260元轉增資配發普通股2,080,026股,每股面額10元乙案,前因該公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經本會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業於100年8月30日提出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本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6條規定,自100年8月30日起重新起算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四、欣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興櫃公司,證券代號4924)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6,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60,000,000元乙案,因申報書件不完備,該公司業於100年8月31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條第3項之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之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00年8月31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業務人員楊佩菁。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20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業務人員楊佩菁知悉客戶違法操縱股價,仍接受其委託買賣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管理法令。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該公司對業務人員楊佩菁予以停止執行業務6個月之處分。

參、處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8月31日
二、受裁罰對象: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4413)負責人楊宏闓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2項第2款、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資產遭國稅局通知地政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2項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辦理公告申報。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肆、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前僱用業務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之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8月3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前僱用業務人員丁偉宬。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46條第1項第4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前僱用業務人員丁偉宬,於任職期間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違反前揭證券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37條準用同法第123條及第123條準用第56條規定,命令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解除丁偉宬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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