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1日 星期三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1-8-31-1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每日新聞

銀行體系對於茂德公司授信已有充分準備及承擔風險能力
金管會表示,截至本(100)年7月底,26家債權銀行對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茂德公司)之授信總餘額約548億元,其中擔保授信487億元,占授信總餘額88.87%。各債權銀行對於茂德公司授信,已提列備抵呆帳合計約294億元,平均提存比率為53.57%。
金管會並表示,本(100)年1月至7月,本國銀行之稅前盈餘為1,323億元,且截至7月底本國銀行整體之備抵呆帳亦達2,064億元,故銀行體系對於茂德公司授信已有充分之準備,並具足夠之承擔風險能力。金管會將持續關切茂德公司授信對銀行體系之影響,並要求債權銀行依據「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及財務會計準則第34號公報等規範,確實評估並提列備抵呆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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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100年度防制金融詐騙表揚典禮」

金管會本日於台灣金融研訓院菁業堂由陳主任委員裕璋主持辦理「100年度防制金融詐騙表揚典禮」,出席與會之機關包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內政部、交通部及財政部,顯示政府行政團隊以跨部會合作方式,打擊犯罪及維護金融秩序之決心。會中共表揚績效優良之金融機構及金融從業人員,其中週邊金融機構4家、金融機構10家、從業人員82名。
本次表揚典禮係金管會繼98年9月28日後,再次對「防制金融詐騙」具有重大優良事蹟及貢獻卓著之金融業及金融從業人員辦理表揚。金管會表示,防範詐騙是現今維護社會治安的重點工作項目,需要政府各部門、社會各界及金融機構的通力合作,方能有成。防制金融犯罪是維護社會治安,聯防系統的一環,99年以來詐欺犯罪能大幅下降,有賴於內政部警政署指揮執行及檢警調機關的積極偵辦,將歹徒繩之以法,且各金融機構配合警方啟動聯防機制攔阻遭詐騙之款項、設立警示帳戶凍結疑似不法所得,同時以臨櫃關懷方式防堵民眾受騙,也很有貢獻。由於金融機構及金融週邊機構為防制金融詐騙,積極投入資源與人力,降低民眾遭受錢財的損失,執行成效良好,爰再次舉辦表揚,以獎勵金融業持續共同防範金融犯罪與關懷客戶所貢獻的心力。
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日常與客戶業務接觸時,是防止詐騙得逞最重要的防線,從防堵詐騙集團偽冒人頭開戶,或是藉由臨櫃主動關懷提問,攔阻受害民眾將遭詐騙款之款項匯(領)出,使民眾免於財產損失,都可以有效的協助警方,並可以幫助警方逮捕詐騙歹徒。
陳主委於會中肯定第一線的金融從業人員對「防制金融詐騙」盡心盡力所付出的努力與貢獻。陳主委表示,未來金管會仍將持續與內政部等相關單位戮力合作,共同防制詐騙,在兼顧保障人民權益與維護社會治安之原則,並將持續採行防制金融詐騙之相關措施,督請金融機構落實執行,防範民眾受騙。此外,也呼籲全體民眾提高警覺,勿輕易在電話中提供個人資料或依他人指示匯款、轉帳及提款。大家共同努力防制及消弭詐騙,共創安全、良善、和樂的社會。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聯絡電話:02-8968-963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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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提醒新聞媒體從業人員適時規劃保險保障及應注意事項
9月1日是一年一度的記者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敬祝全國辛苦的新聞媒體從業人員記者節快樂,並提醒新聞媒體從業人員在採訪工作之餘,尤應注意人身安全,建議可適時規劃投保人壽保險、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等人身保險,提供自身保障。其中傷害保險因具有保費低、保障高的特色,適合終日奔跑新聞之新聞媒體從業人員投保。
金管會提醒新聞媒體從業人員購買傷害保險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保障範圍:傷害保險保費低廉,但限於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導致被保險人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保險公司方給付保險金,其保障範圍與一般人壽保險不同。
二、 保險期間何時開始:以保險單所約定的時間為準,通常為投保翌日凌晨零時開始。
三、 除外責任及不保事項:被保險人應特別注意保險單條款中有關除外責任及不保事項之約定,被保險人如因除外責任所列之原因或從事不保事項所列之活動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約定可不負給付責任。
四、 職業變更通知:由於傷害保險保費多寡與被保險人職業類別有關,屬風險性高的職業類別其保費自然較高,部分高風險的職業類別甚至被列為拒保範圍。爰若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異動時,應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如異動後之類別風險性高於異動前之職業而未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則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將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即保障額度會依比例調整。
金管會同時提醒新聞媒體從業人員隨著不同的人生階段,應依各種需求適時調整保險保障,傷害保險相較於其他險種保費低廉,惟投保時仍應審視保險單條款,俾維護自身的權益。
聯絡電話:保險局商品發展組
02- 8968-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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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8月30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8月31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函報同意和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1586)申請已公開發行股票計普通股39,460,26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394,602,600元,俟其依規定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上櫃前公開銷售完畢後,得列為上櫃股票案。
四、易通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代號6241)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6,448,312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64,483,120元乙案,該公司因有申報書件不完備,業於100年8月29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起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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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提醒僱主應視需要投保僱主意外責任保險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提醒僱主可視需要投保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以移轉可能面臨受僱人在工作場所發生意外事故致依法應負之民事賠償責任之風險。
金管會表示,一般企業通常有為其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或團體傷害保險,然受僱員工於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僱主恐須面臨應負擔賠償責任,因此上述保險恐無法充份提供僱主須負擔之民事賠償責任,建議另外購買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以提供完善保障。金管會建議各種行業,尤其是風險較高行業的僱主,最好能投保僱主意外責任保險。
金管會說明,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主要係承保被保險人(廠商)的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其中受僱人指在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內,接受被保險人給付之薪津工資而服勞務並年滿十五歲之人。故全職之員工、臨時工或工讀生,均符合保單條款中受僱人之範圍。另依據僱主意外責任保險條款的約定,除保險單另有約定外,保險公司所負受僱人體傷賠償責任以超過勞工保險條例之給付部份為限。
保險局商品發展組
聯絡電話:02-896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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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公布推動提高國人保險保障方案績效優良保險公司名單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公布100年1至6月推動「提高國人保險保障方案」績效優良獲獎勵之保險公司名單為第一金人壽、中泰人壽、中國人壽、安聯人壽、合作金庫人壽、保德信國際人壽、友邦人壽、法國巴黎人壽、滙豐人壽及蘇黎世國際人壽等10家壽險公司。
為使保險充分發揮保障功能,提供國人適足人身保險保障,金管會自94年7月1日起實施提高國人保險保障方案,除實施商品送審獎勵措施,對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商品(指死亡保險不含滿期金及生存保險金者)基本保額達一定標準或成長額度者,給予該公司新種商品送審件數增加之獎勵外,並每半年公布推動績效優良獲獎勵之保險公司名單。
100年1至6月各壽險公司個人死亡險平均保額之有效契約保險金額及新契約保險金額,核符(一)「有效契約死亡保險(不含生存保險金或滿期金者)個人保件平均保險金額位於全業界75百分位以上者」或(二)「新契約死亡保險個人保件平均保險金額『較上年度同期成長達10萬元』或『最近三年累計成長30萬元』,但新契約件數占率低於上年度同期者不予採計」或(三)「最近一年有效契約保險金額或新契約保險金額連續二次符合前述(一)或(二)所定條件」之獎勵標準者,有第一金人壽、中泰人壽、中國人壽、安聯人壽、合作金庫人壽、保德信國際人壽、友邦人壽、法國巴黎人壽、滙豐人壽及蘇黎世國際人壽等10家壽險公司。上述公司給予原定保險商品送審限額加計1至3件之獎勵(詳附件)。
金管會表示,推動保障型及年金保險商品為持續推動之重要施政重點,國人可從壽險公會網站之保戶試算專區,檢視其保障缺口,另壽險公會及業者業於其網頁設置保障型商品專區,提供民眾認識或購買保障型保險簡便可及管道,以協助民眾瞭解各公司提供保障型商品之情形、網路投保及購買通路等資訊。100年下半年金管會仍將賡續加強宣導,以鼓勵保險業致力推動提高國人保險保障並提醒民眾規劃適足保險保障之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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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00年9月1日起實施
鑑於國人因普遍使用汽車作為日常生活交通工具,進而對相關汽車保險之需求殷切,藉以移轉相關風險。目前對於汽車保險保險人與要保人雙方權利義務規範,業有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之規定,可供遵循,為進一步維護消費者權益並利業者有所遵循,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於100年6月22日公告之「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自100年9月1日實施,其後生效之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均應依規定辦理。
金管會表示,「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共計32點,應記載事項共計26點,不得記載事項共計6點,其中應記載事項主要係規範保險契約內容與消費者權益攸關者應於契約明載,例如「承保險種類別、保險期間、保險金額、保險費、訂約之年月日」、「自負額」、「告知義務與契約之解除」、「保險費之交付及不交付之效力」、「代位」及「保險契約無效之原因」等;另為避免衍生理賠爭議,規定「保險公司之書面詢問事項,不得記載與風險評估無關之事項」、「保險公司不得事先約定屆期自動續約,不另通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得記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之規定或為其他顯失公平之約定」、「不得約定保險公司之廣告說明非保險契約之一部分」及「不得記載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及「不得約定理賠期限超過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起十五日」等事項。
金管會已請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舉辦說明會加強相關從業人員教育訓練及落實招攬核保作業,此外,並提醒消費者,如發現購買之自用汽車保險商品有未依規定辦理者,可向業者或金管會反映,俾維護自身權益。
檢附「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乙份
保險局商品發展組
聯絡電話:〈02〉 8968-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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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附件: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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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7月份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情形
金管會表示,截至100年7月底止,本國銀行放款總餘額20兆8,730億元,較上月底增加1,647億元;逾期放款金額為969億元,較上月底的995億元,減少26億元,逾期放款比率則為0.46%,較上月底的0.48%,降低0.02個百分點。
在37家本國銀行中,逾期放款比率低於2%者有36家。另100年7月底本國銀行備抵呆帳占逾期放款之覆蓋率為213.00%,較上月底的199.13%,增加13.87個百分點。
金管會表示將持續督促逾期放款偏高之銀行採取積極作為,改善資產品質及財務結構。
附「本國銀行逾期放款占總放款比率」、「本國銀行備抵呆帳占逾期放款比率」及「本國銀行資產品質評估分析統計表」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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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銀行100年7月底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情形
金管會表示,截至100年7月底止,本國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餘額達新臺幣3兆9,666億元,較去(99)年底增加新臺幣2,901億元,已達100年度中小企業放款餘額增加新臺幣2,000億元預期目標之145.03%。
另100年7月底中小企業放款餘額占全體企業放款餘額比率為46.66%、占民營企業放款餘額比率為51.35%,均較去年底之比率45.39%、50.01%為高;且100年7月底中小企業放款之平均逾期放款比率為0.72%,較去年底之0.96%減少0.24個百分點,持續維持下降趨勢。
金管會並表示,將持續鼓勵銀行在兼顧風險控管下加強對中小企業放款,以營造有利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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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7月份信用卡、現金卡業務相關資訊
一、 信用卡業務市場現況
截至100年7月底止,計有36家信用卡發卡機構,總流通卡數約3,225萬張(上月底約為3,195萬張),總有效卡數約2,000萬張(上月底約為1,987萬張),循環信用餘額約新台幣1,607億元,較上月底之1,620億元減少13億元;當月簽帳金額約新台幣1,345億元,較上月份之1,605億元減少260億元;當月轉銷呆帳金額約新台幣5.6億元(上月份約為4.2億元)。逾期3個月以上帳款占應收帳款餘額(含催收款)之比率平均為0.36 %(上月底為0.37%)(詳附表1)。
二、 現金卡業務市場現況
截至100年7月底止,計有18家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已動用額度卡數約67萬張(上月底約為68萬張),整體現金卡放款餘額(含催收款)約新台幣445億元,較上月底之453億元減少8億元,當月轉銷呆帳金額約新台幣1.2億元(上月份約為1.4億元),整體逾放比率為1.429%(上月底逾放比為1.432%)(詳附表2)。
三、 信用卡及現金卡逾期帳(放)款比率超過3%者,金管會將依規定採行相關監理措施。
(一)信用卡部分:
所有發卡機構之逾期帳款比率皆在3%以下。
(二)現金卡部分:
在18家開辦現金卡業務之金融機構中,逾期放款比率超過3%者僅聯邦商業銀行(已暫停發卡);其餘17家逾放比率皆在3%以下。
四、 100年7月份信用卡、現金卡重要業務財務資訊及整體逾期帳(放)款比率趨勢圖詳如附表3~6。


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聯絡電話:89689775 8968977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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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100年7月份信用卡現金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揭露中文新聞稿附表1│100年7月份信用卡現金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揭露中文新聞稿附表2│100年7月份信用卡現金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揭露中文新聞稿附表3│100年7月份信用卡現金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揭露中文新聞稿附表4│100年7月份信用卡現金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揭露中文新聞稿附表5│100年7月份信用卡現金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揭露中文新聞稿附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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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8月29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8月30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齊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4997,興櫃公司)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2,500單位,每單位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計得認購普通股2,500,000股,並以發行新股為履約方式乙案,因申報書件不完備,該公司業於100年8月25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5條第2項準用第12條第2項之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處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8月2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亞公司)負責人黃春發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25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查美亞公司之孫公司Mayer Holding Limited於99年12月為GloryWorld Development Limited及其3家轉投資公司背書保證金額美金29,000仟元,已達處理準則第25條第1項第4款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公告申報標準,惟遲至100年5月6日始辦理公告申報,違反前揭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就美亞公司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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