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7日 星期六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1-8-27-2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每日新聞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今日對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99年度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有違反保險法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定 情事,共計核處新臺幣126萬元罰鍰及糾正。
一、裁罰時間:100年8月2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及第148條之3第2項,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及第46條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該公司辦理電話行銷業務,要保書上業務員登錄證字號載明不齊全及電話行銷人員未完整告知姓名與電話行銷成交錄音未包含規定應記錄內容,與行為時「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8點第1項、第6點第2項及第9點規定不符;辦理汽車保險加保作業未依保單批改作業程序辦理,暨批改作業未徵提保戶批改申請書並列印批改單底覆核,且附加保費均由車商整批代繳亦未留存保費收據,與「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及第17條規定不符;辦理意外險理賠案件之理賠計算書未由被授權之理賠人員簽署,且核保人員同時辦理理賠案件,與「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及第17條規定不符;暨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案醫療費用溢付,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綜上,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及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8條第4項規定,共處以新臺幣126萬元罰鍰及糾正。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保險業務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應確實遵循保險法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並應加強法令遵循與落實內部控管作業,以免違反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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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8月25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8月26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函報同意尚茂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已公開發行股票計普通股67,08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670,800,000元,於其依規定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櫃前公開銷售,俟承銷完畢後得列為上櫃股票乙案。
四、新世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383上市公司)申請廢止前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7月14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31554號函及同年月26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31555號函同意申報生效之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股票40,000,000股至50,000,000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8,000,000單位至10,000,000單位,總金額約美金120,000,000元,暨以現有股東持有之已發行普通股4,960,000股至6,200,000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992,000單位至1,240,000單位,總額約美金15,000,000元等2案,業經該會廢止在案。
五、鴻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650公開發行公司)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5,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50,000,000元乙案,有申報書件不完備等情事,該公司業於100年8月24日自行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六、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5日核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報同意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已公開發行普通股480,697,642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4,806,976,420元,於其依規定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俟承銷完畢後得列為上市股票乙案。
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5日核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報同意凌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已公開發行普通股97,118,206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971,182,060元,於其依規定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俟承銷完畢後得列為上市股票乙案。
八、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3218,上櫃公司)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2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00,000,000元乙案,前因該公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經本會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業於100年8月25日提出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自100年8月25日起重新起算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20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核准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追加募集「第一金全球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25)日核准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第二次追加募集「第一金全球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100億元。
該基金為開放式高收益債券型基金,第二次追加募集後合計最高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200億元,保管機構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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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通過元大金控公司以股份轉換方式將寶來證券公司納為子公司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委員會議於100年8月25日通過元大金控公司以股份轉換方式將寶來證券公司納為子公司申請案,為我國金融機構整併再添新例。
元大金控公司旗下目前有元大商業銀行、元大證券公司、元大證金公司、元大期貨公司、元大證投顧公司、元大財顧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公司及元大創投公司等8家子公司。透過本次以股份轉換方式將寶來證券公司納入後,該公司將繼續進行其旗下二家證券子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之整合工作。此外,該公司資本規模將達1,002億元,資產規模提升為7,239億元,淨值規模提升為1,393億元。
金管會表示,對於金融機構藉由市場機制進行整併,擴大經濟規模及金融服務範疇,並發揮資源整合效益,使組織運作、產品發展、通路規劃等方面創造更高之營運效率,以提升競爭力之策略行為,金管會將續持鼓勵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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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8月24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8月25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報同意三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5007)申請其已公開發行並已上櫃發行股票計普通股219,956,859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199,568,590元,得列為上市股票案。
四、通用矽酮股份有限公司申報首次公開發行普通股28,5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85,000,000元乙案,因申報書件不完備,該公司業於100年8月23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6條第3項準用第12條第2項之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放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從業人員申購其所服務公司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最低持有期間之限制

參、核准未來資產亞洲新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24)日核准未來資產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開放式股票型「未來資產亞洲新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60億元,基金保管機構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本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30天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3億元。
該基金主要投資於國內外之有價證券。原則上,該基金自成立日起6個月後,投資於國內外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70%(含);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另投資於受惠於亞洲新興中產階級崛起之相關產業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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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以循序漸進審慎監理
金管會表示,有關兩岸金融相互開放議題,係在維持國家金融穩定前提下,本於「對等、尊嚴、互惠」原則,審慎監理、循序推動。有關民進黨昨(23)日所發布之「十年政綱兩岸經貿」內容,均已為政府目前推動兩岸金融政策及執行重點,茲說明如下:
一、依據跨境銀行監理合作國際慣例對國內銀行之大陸分行進行有效監理
銀行到大陸設分支機構,本會具有監理之權限,完全符合母國監理原則。且兩岸金融監督管理機關於98年11月16日所簽訂之三項金融合作瞭解備忘錄中,業依母國監理原則納入資訊交換、許可諮詢、檢查方式、資訊保密及危機處理等監理事項,且兩岸已建立銀行監理合作平台機制,金管會可透過該合作平臺機制對臺灣地區銀行之大陸分行進行有效監理。
二、銀行之風險管理為本會監理之重點,亦為銀行經營之基本要求
目前國內各銀行均已針對業務經營可能面臨之國家風險訂有內部控管機制,此亦為本會之監理重點。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中,除已訂定相關授信限額之規範外,並有大陸地區分支機構之資金來源不得過度依賴國內之規範,可有效降低國內母行所承受之風險,並防杜國內資金大量外流大陸地區之情事。相關財務、業務面之管理規範如次:
(一)控管投資風險
銀行在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或參股投資,其累積指撥之營業資金及投資總額合計數,不得超過淨值之15%。
(二)經營虧損不得逾營業資金或資本額之三分之一
大陸地區分支機構出現虧損時,國內銀行應即向主管機關申報;虧損超過營業資金三分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令其提出業務改善計畫,並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改善情形,惟大陸地區分支機構之財務狀況如顯著惡化,有影響國內銀行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得令其裁撤大陸地區分行或提出退場計畫。
三、陸方對我方之金融業早收承諾較一般外資優惠
金管會已在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之早期收穫計畫中,為國內銀行業者爭取到包括縮短辦事處升格分行及辦理人民幣業務之等待期等優惠經營條件。依據陸方早期收穫承諾,我國銀行業在大陸地區之分行,若設立滿1年且有獲利,就可申請辦理大陸地區臺資企業之人民幣業務。爰我國銀行大陸分行設立滿1年且有獲利後,即可申請承作臺商人民幣業務,可協助解決當地臺商之融資問題,此措施較一般外資銀行更為優惠。
四、陸資銀行來台之管理機制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中,對於陸銀來臺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行或參股投資國內金融機構,已明定嚴謹之事前審查、風險控管及事後追蹤管理規定。陸銀如有以非商業手段擾亂國內金融秩序之行為(如以高利吸收存款再以低利貸放資金),金管會可依銀行法第61條之1及相關金融法規處理,公平交易法第19條亦有處理機制有所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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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從業人員申購其所服務公司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最低持有期間之限制
新聞稿 2011/8/24

金管會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0條第3項除外規定發布令,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申購其所服務公司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應受之最低持有期間由1個月放寬為7日。
上開放寬措施主要係考量貨幣市場基金之性質為投資人短期資金停泊之工具,基金資產運用於銀行存款、短期票券及附買回交易總金額達基金淨資產價值70%以上,基金流動性佳且透明度高,尚不至產生短線投機利益衝突之疑慮,限制上開人員申購該類基金後至少1個月方能買回,不利渠等正常之流動性管理,爰予以合理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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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8月23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8月24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
三、波若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報首次公開發行普通股54,681,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546,810,000元,暨補辦公開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3,000,000單位,每單位得認購股數1股,計得認購普通股3,000,000股乙案,本案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該公司於100年8月19日自行補正,並將副本抄送本會指定之機構,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6條第3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即日起重新起算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處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8月23日
二、受裁罰對象: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陸巨君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10月20日及100年5月10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間接從事大陸地區投資,惟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辦理公告申報,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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