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從未規定行銷保單須先取得客戶同意
關於媒體報導銀行之保經代公司,電話行銷保單須先取得客戶同意一事,金管會表示,從未規定行銷保單須先取得客戶同意。消費者於銀行營業處所臨櫃交易,並無是否同意接受保單行銷之問題。至於非臨櫃交易,如銀行將客戶資料提供予其他金融機構為電話行銷使用時,則須依金融控股公司法、銀行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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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從業人員申購其所服務公司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最低持有期間之限制
新聞稿 2011/8/24
金管會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0條第3項除外規定發布令,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申購其所服務公司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應受之最低持有期間由1個月放寬為7日。
上開放寬措施主要係考量貨幣市場基金之性質為投資人短期資金停泊之工具,基金資產運用於銀行存款、短期票券及附買回交易總金額達基金淨資產價值70%以上,基金流動性佳且透明度高,尚不至產生短線投機利益衝突之疑慮,限制上開人員申購該類基金後至少1個月方能買回,不利渠等正常之流動性管理,爰予以合理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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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8月23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8月24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
三、波若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報首次公開發行普通股54,681,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546,810,000元,暨補辦公開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3,000,000單位,每單位得認購股數1股,計得認購普通股3,000,000股乙案,本案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該公司於100年8月19日自行補正,並將副本抄送本會指定之機構,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6條第3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即日起重新起算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處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8月23日
二、受裁罰對象: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陸巨君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10月20日及100年5月10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間接從事大陸地區投資,惟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辦理公告申報,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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