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8月18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8月19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金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5383)申報以盈餘20,800,260元轉增資配發普通股2,080,026股,每股面額10元乙案,核因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貳、核准摩根富林明亞洲總合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18)日核准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開放式「摩根富林明亞洲總合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該基金主要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總面額新臺幣100億元,基金保管機構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該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30天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3億元。
該基金自成立日起3個月後,基金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
該基金自成立日起6個月後,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其餘資產之運用以貨幣市場工具及投資於經評定其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Baa2 級以上之債券為限;且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評等等級未達相當於BBB/Baa2 級者,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30%;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投資於亞洲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註冊或掛牌之債券,不得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
參、亨達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8月1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亨達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亨達投顧)及其受雇人廖一徽。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5條第1項第2款及第26條第3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亨達投顧業務員廖一徽100年1月13日於媒體從事期貨交易分析,有透過宣稱大戶系統過去績效及招攬客戶加入大戶系統之廣告行為,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1條第1項規定,處亨達投顧新臺幣24萬元罰鍰,並命令亨達投顧停止受雇人廖一徽1個月期貨顧問業務之執行。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