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郵報 - 記者- 鄢國榮 - 臺北市 報導】
金管會提醒民眾應定期檢視保險需求,完整規劃保險保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人壽保險商品為人身風險管理之適當工具,提醒民眾可適時檢視自身保險保障缺口,審慎衡量自身需要,定期檢視保險契約是否足夠並適當購買如定期壽險等保障型保險以填補保障需求,一方面可以低保費換取充分之保障,另一方面可確保滿足養育子女或其他資金需求,降低未來個人或家庭經濟生活之不確定性。
金管會提醒民眾可審酌自身財務負擔及所得來源情況,趁此春節時機檢視既有保險保障是否符合需求,依據美國人壽保險協會(American Council of Life Insurers)投保指南引述專家建議,若僅依據個人財務狀況,個人擁有之壽險保單死亡保險給付至少應為個人年所得之7至10倍方為適足(惟實際需求仍可能視個人情況而不同)。目前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http://www.lia-roc.org.tw)已有保障需求分析及退休需求分析試算軟體供民眾評估自身保障額度是否足夠,另消費者可於各壽險公司及壽險公會網頁所設置保障型保險商品專區查詢各公司提供保障型保險商品類型、購買通路等資訊。如需進一步瞭解特定商品之保單條款內容及簡易費率資料,可於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網頁(http://www.tii.org.tw/fcontent/database/insurance/index.asp)之保險資料庫項下查詢,藉由比較瞭解各公司提供保險商品情形及商品內容概況等,以完整規劃其保險保障。
鑒於定期壽險具商品結構簡單及保費相對便宜之優點,較適合經濟不寬裕卻有較高保障需求或所得有限之社會新鮮人,初期購買定期壽險提供適當保障,俟經濟較寬裕時可再適時依個人規劃增購終身壽險、年金保險、儲蓄性保險或投資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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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貼心的叮嚀!
一年一度的春節假期即將來臨,許多民眾都會利用年假期間開車返鄉團聚,或開車到各地旅遊,這期間人潮、車潮擁現,車禍發生在所難免,貼心的叮嚀所有開車族或機車族的朋友們,出門前要先檢視愛車水箱、油箱是否加滿,調整好所有機組裝置,最後要再檢視您的愛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間是否過期,保險證是否與行照及駕照共同攜帶,一定要切記擁有有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再上路!
萬一不幸發生交通意外事故,請保持鎮定心情,迅速撥打下列相關單位電話,請求協助。各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產物保險公司均提供全年無休,24小時免付費電話。
單 位
服務電話
單 位
服務電話
車禍處理警察電話
110
新光產物保險公司
0800-789-999
人員受傷急救電話
119
華南產物保險公司
0800-010-850
臺灣產物保險公司
0809-068-888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公司
0800-036-599
兆豐產物保險公司
0800-053-588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公司
0800-050-119
富邦產物保險公司
0800-009-888
台壽保產物保險公司
0800-075-777
蘇黎世產物保險公司
0800-077-568
美商安達北美洲產物保險公司
0800-608-989
泰安產物保險公司
0800-012-080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0800-565-678
明台產物保險公司
0800-078-888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保險申訴調處委員會
(02)2322-3273
美亞產物保險公司
0800-005-678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暨申訴中心
0800-221783
第一產物保險公司
0800-288-068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02)8968-0899總機12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
0800-024-024
最後要特別提醒,正值春節假期及喝春酒旺季,親友相聚難免喝酒助興,千萬謹記「喝酒不開車」原則,因酒後駕車不但危及自身安全,傷及其他無辜生命,而且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理賠受害人後還會向駕駛人求償,酒醉駕車的肇事駕駛人將得不償失。這些貼心的叮嚀,希望汽、機車駕駛人謹記在心,預祝大家都有一個平安、快樂的春節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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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春節除夕當天各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運作順暢
為確保各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ATM)於今(100)年農曆春節期間運作順暢,金管會已於除夕(2月2日)當天早上9時至10時間,派員至台北市、新北市、宜蘭縣、台南市及高雄市等9縣市抽測各金融機構ATM是否供應足夠之現金供民眾提領,以及ATM之專線聯絡電話及標示之緊急電話是否有專人接聽,以確保民眾使用ATM之諮詢服務品質。經測試台銀、土銀、郵局、中國信託及國泰世華銀行等金融機構之9家分行所設置之ATM,均能順利提領現金,緊急電話亦有專人接聽,運作順暢。
金管會提醒民眾,若於農曆春節期間使用自動櫃員機時遇到問題,皆可撥打自動櫃員機上之專線聯絡電話及標示之緊急電話,各金融機構將有專人接聽,為民眾解決相關問題。最後,金管會恭祝大家新年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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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通過「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100年2月1日第340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於近日依行政程序發布施行。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符合本辦法第五條所定條件,得逕行開辦新種信託商品,本次修正就其所報主管機關備查之書件有欠缺,或有礙市場秩序、影響財務業務健全及契約顯失公平等情事,主管機關得令信託業停止或於補正前暫停辦理。(修正條文第6條)
二、 增訂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種類、限額、管理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授權由同業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條文第16條)
三、 訂定信託業辦理不具運用決定權之有價證券信託業務,以受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等為目的者,應與不具運用決定權之金錢信託業務以受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等為目的者,適用一致之規範。(修正條文第21條至第24條)
四、 增訂信託業辦理不具運用決定權之金錢信託業務或有價證券信託業務,應建立充分瞭解客戶作業準則,另就非專業投資人之委託投資,建立商品適合度規章,以確認非專業投資人之風險承受等級足以承擔所投資標的之風險。(修正條文第22條)
五、 增訂信託業受理非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境內結構型商品之應遵守事項,包括宣讀客戶須知重要內容,並以錄音保留紀錄。(修正條文第22條之1)
六、 增訂信託業對於提前贖回或出售所衍生之不利益,應在信託契約充分揭露且告知委託人,並得提供委託人可減少該不利益之相關建議。(修正條文第23條)
七、 增訂信託業應設立商品審查小組,對得受託投資之金融商品進行上架前審查。(修正條文第23條之1)
八、明定信託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交付交易報告書及定期編製對帳單。(修正條文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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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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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新聞稿
新聞稿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一、外國機構投資人(FINI)及大陸地區投資人(陸資)投資國內證券辦理登記情形如次:
100年1月1日至100年1月31日止,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完成登記117件;境內外國機構投資人完成登記1件。
二、華僑及外國自然人(FIDI)投資國內證券辦理登記情形如次:
100年1月1日至100年1月31日止,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完成登記6件;境內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完成登記60件。
三、全體外資(FINI、FIDI與海外基金)及陸資投資上市(櫃)股票買賣超情況:
(一)100年開盤至100年1月31日止,全體外資及陸資買進上市股票總金額約新臺幣5,144.26億元,賣出上市股票總金額約新臺幣4,150.79億元,全體外資及陸資累計買超上市股票約新臺幣993.47億元。
(二)100年開盤至100年1月31日止,全體外資及陸資買進上櫃股票總金額約新臺幣175.06億元,賣出上櫃股票總金額約新臺幣168.88億元,全體外資及陸資累計買超上櫃股票約新臺幣6.18億元。
四、外資及陸資投資國內資金匯出入情況:
截至100年1月31日止,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陸資暨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共累計匯入淨額約1,690.90億美元(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加陸資累積淨匯入:1,689.50億美元;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累積淨匯入:1.40億美元),較99年12月底累計匯入淨額1,657.74億美元增加約33.16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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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通過「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及「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修正草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2/1)日通過「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及「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以下簡稱三管理規則)修正草案,近日將循行政程序辦理發布。
以上三管理規則修正草案,相關修正重點如次:
一、 為強化保險輔助人之監理,增訂除個人執業之保險代理人及經紀人已事先取得要保人書面同意之保件外,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不得將非所僱用之代理人、經紀人或非所屬登錄之保險業務員招攬之保件轉報保險人,且不得聘用未適格保險業務員為其招攬保險業務。
二、 為強化消費者權益之保障,定明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於代理或經紀保險業務,應確實瞭解並評估保戶(客戶)之保險需求。
三、 為便於社會大眾檢閱,定明相關公會應於其網站公開揭露其所屬會員之相關資訊,並予強化公會自律功能。
保險局市場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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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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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第二點修正草案
金管會已完成「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第二點修正草案及調整現行計算資本適足率內建物及土地風險係數相關規定之研議,將循行政程序發布。
金管會表示,98年3月31日發布之「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實施迄今已近2年,社會經濟環境已有所變化,為期保險業對於投資用不動產之標的選擇及運用收益,能同時兼顧穩定保險業獲利能力及社會土地資源之合理配置與運用,經參酌目前保險業者投資用不動產及其他各類資產投資報酬率現況,以及學者專家與產壽險業者提出之意見,爰修正上開處理原則第二點及計算資本適足率之相關配套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 以素地作為停車場、出租廣告等利用方式,不被認定為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規定。
二、 不動產投資之年化收益率不得低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二年期郵政定期儲金小額存款機動利率加二碼。
三、 保險業投資之不動產應符合一定限制條件等規定。
四、 現行投資用不動產風險係數為0.0744,購買之投資用不動產為素地者,其風險係數加計30%;不動產未能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認定標準,報經本會核准展延期限者,其風險係數依展延次數每次再加計30%。保險業於計算100年12月31日資本適足率時,其所持有之投資用不動產須依上開風險係數規範計算資本適足率。
上開規定草案已於今(1)日金管會委員會討論通過,將於近日內對外發布。對於保險業於上開規定修正發布前已購入之不動產,如不符合修正後規定者,金管會將要求業者於一定期限內辦理專案報核。
金管會歷年來已依據經濟情勢變化及保險業投資現況,逐步檢討放寬保險業投資相關法令,未來除將再視保險業不動產投資情形適時檢討調整外,並將持續檢討保險業資金運用相關規範,以落實擴大保險業之資金運用管道及提升保險業資金運用效率與投資收益等政策目標。
檢附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第二點修正條文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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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第二點修正條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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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預告「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第九條之一、第十三條修正草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為健全對於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之監理功能,並提供壽險業者得以再保險方式分出長期人身保險業務之風險並認列再保險資產,以移轉風險並強化資本,已研擬「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第九條之一、第十三條修正草案,並將於近期內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進行預告程序,嗣後將依「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修正草案另訂定應注意事項。
依現行保險業者實務,對於長期人身保險業務之再保安排多以一年期以下再保險契約辦理,按保險法相關規定係於資產負債表上以分出未滿期保費準備認列再保險資產,經考量業者對於如附保證投資型商品之最低身故給付金額保證及最低提領金額保證等項目之風險移轉需求,並參酌國外相關規範及實務作法,爰擬具前揭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開放業者辦理符合一定條件之超過一年期再保險分出業務時,得於資產負債表上以分出責任準備認列再保險資產,以達其風險移轉及強化資本之目的。前揭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修正草案:
(一) 參酌其他國家再保險制度及規範,增訂保險業分出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身保險業務者,於符合一定條件下,得於再保險資產項下認列分出責任準備,並另訂定應注意事項供業者遵循,以使業者審慎辦理該項業務事宜;另增訂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業所辦理之再保險樣態,要求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未經核准不得分配或作其他用途(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二) 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二、「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第九條之一、第十三條修正草案:配合「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之修正,基於強化責任準備金監理之考量,明定專業再保險業如有承接保險業以再保險方式分出長期人身保險業務並認列再保險資產者其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方式。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本次修正內容更臻周延,修正草案預告公告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該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亦將載於金管會保險局網站(網址:http://www.ib.gov.tw)。外界如對於預告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自公告日起7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mht929@ib.gov.tw)向保險局提出。
備註:檢附該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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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再保險分出分入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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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月31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2月1日生效:無。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中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8266)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23,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30,000,000元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准予撤回在案。
貳、修正「信用評等事業業務章則重點規範內容」,名稱並修正為「信用評等事業業務章則應行記載事項」
參、啟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1月3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啟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啟發投顧)及其受雇人王煥昌(以下稱王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5條第1項第2款及第26條第3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由啟發投顧製播、王員主持之全球財經台「財金智庫」節目,有透過宣稱過去績效及招攬客戶加入收費課程之廣告行為,啟發投顧及王員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1條第1項規定,對啟發投顧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並命令啟發投顧停止王員1個月期貨顧問業務之執行。
肆、處經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1月3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經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緯公司)負責人嚴崇瑞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 第3條及第14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經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9月1日經董事會決議,於12,000千元範圍內視資金需求狀況對溱濠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批辦理資金貸與,核有違反處理準則第14條第1項規定,且上開基於短期融通需要之資金貸與,截至99年12月31日止尚餘11,000千元,貸與期間已逾1年,核有違反處理準則第3條第2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就該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4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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